李某装修纠纷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GGGY15753576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当事人李某(化名)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李某称,她和丈夫一起购买了贵阳市某小区一期的房屋,交房后他们委托了贵州甲装修公司进场装修。但他们发现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的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李某在和装修公司进行反复沟通后仍不能协商一致,导致工程停滞,故李某来公证处申请将房屋装修的现状用照片和录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用于诉讼使用。李某同时向我处提交公证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合同等证据对上述情况进行佐证。
公证员经审查确认,李某及其丈夫于2018年6月1日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贵阳市某小区一期第XX栋X单元3层2号的房屋;同年10月16日,李某和贵州甲装修公司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合同》,委托该装修公司进场装修。现李某和装修公司就施工方案和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要求就房屋内已施工部分的现状进行外观证据保全,以上情形符合公证要求,可以办理。 随后,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两人和申请人一同前往贵阳市某小区一期第XX栋X单元3层2号房屋,就房屋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公证书。李某取得公证书后,持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程序有固定证据,防止证据流失和变化的作用。本案中,李某在取得公证书之后便委托另一装修公司进场重新装修,因公证程序将证据固定下来,使当事人既可以维权,又不耽误工期,为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便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申请人:李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XX。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申请人李某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来到我处,申请对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某小区一期第XX栋X单元3层2号房屋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时十二分,本公证员乙、公证辅助人员丙来到贵阳市观山湖区某小区,在申请人李XX的带领下来到某小区第XX栋X单元3层2号,由李某对现场进行了指认,公证人员丙对指认现场的现状进行了摄像,公证员乙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上述保全行为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时五十五分结束。
我处已将摄像、拍照的数据刻录为数据光盘(详见附件)。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的数据光盘反映的情况与现场情况一致。
附件:数据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XX公证处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