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通过法律意见书领取银行存款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SGGGY157378147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3日,杨某某来到甘肃省民乐县公证处,称其在建设银行民乐分行为在西安的女儿打款时,错误地将五万元人民币打入已死亡妻子(2018年死亡)的账户。应打款系即时到账,发现错误时,已无法撤回。银行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后,方可支取该款。公证员认为,该笔款项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办理继承公证。但银行认为称不见公证文书,也不能支取该笔款项。经询问杨某某,该笔款项来源为其工资积蓄,公证员与银行电话沟通,建议采用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决杨某某对该笔款项的支取问题,银行表示同意。为此,公证员要求杨某某提供其妻的死亡证明、杨某某与其妻的婚姻登记证明、银行账户明细信息等证明材料,并要求杨某某承诺该笔款项来源正当,如他人因其支取行为主张权利,给银行和公证处造成损失,由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杨某某提供了上述材料,承诺该款项来源正当,若自己领取该款后,如有其他人主张权利,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公证员对杨某某提供的材料审查后,对杨某某的申请,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杨某某有权支取该笔款项。杨某某持此法律意见书,到银行办理了领取该笔款项的手续。
【公证书格式】
法律意见书
(2019)甘张民公内字第433号
申请人:杨某某(基本信息)。
意见书出具人:甘肃省民乐县公证处公证员韩XX,执业证号:128XX
申请事项:张某名下账户中的转入款的实际所有人为杨某某
申请人杨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出具张某名下账户中的转入款的实际所有人为杨某某的法律意见书,杨某某向本处提供了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张某的户籍注销证明(因死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客户交易详细信息等证明材料。
本处公证员韩世国对杨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审查了其提供的证明材料,认为杨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下列事实:
一、张某名下有账号为:62XXX的账户。
二、张某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日死亡。
三、张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
四、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自持卡人杨某某的卡号为62XXX账户向张某名下62XXX的账户转入人民币伍万元。
五、杨某已在本处签署承诺书,承诺该笔转款来源正当,系错误转入,如因本人支取后,给他人或银行及公证处造成损失,由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处及本公证员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张某的遗产应为其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现杨某某提供的张某名下62XXX的账号中伍万元为张某死亡后才转入,并非张某死亡时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张某的遗产。2、根据银行卡客户交易详细信息证明,该款系由杨某某转入。3、如杨某某在支取该笔转款前,无人向银行主张该笔转款的权利,杨某某支取本笔转款后,无论此前该笔转款的交易对象是谁,都应视为交易未完成,杨某某应对其未完成的交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与银行无关。因此,本处及本公证员认为杨某某将款项转入已死亡人账户,该笔转款在他人主张权利前权利仍属杨某某,杨某某有权领取上述张某名下账户中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自杨某某账户转入的资金伍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民乐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