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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太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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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57303387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兰州市民周老太,已是耄耋之年,与老伴共养育有三个子女,两个儿子在珠海工作生活,一个女儿在兰州居住生活。周老太自己是兰州某中学的一名人民教师,退休后与老伴王某原本在兰州生活,后来因想念远在珠海的孙子,加之南方气候更宜居,便决定去珠海后随两个儿子生活。近些年周老太和老伴每年大部分时间在珠海度过,偶尔回兰州小住,生活原本平静安详。但是,随着自己和老伴日渐衰老,病痛增多、神志衰退,以前很多亲力亲为的事情渐渐都得依赖子女们辅助。然而始料未及的是在一系列攸关自己的事情决策上,子女和子女之间,子女和自己之间多次发生矛盾,尤其是两个儿子一些擅自做主的决定非常不符合自己和老伴的意愿。此类矛盾的频频发生,也使得周老太开始对自己的晚年生活充满忧虑和不安,担心若自己将来一旦出现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自己的生活可能非常没有保障,而且还会连累子女之间闹出矛盾。为此,周老太与老伴决定将自己的晚年事务托付给一直都很孝顺的女儿,一旦将来自己神志不清楚,就让女儿给自己当监护人,照顾自己,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周老太在电视上看到意定监护公证的宣传后,觉得很符合自己的需要,于是先和女儿一同前来公证机构咨询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程序,若一切顺利,老伴也要来办理。

公证员在了解周老太的情况后,详细的给周老太和随行的女儿王小某讲解了意定监护的法律意义、法律风险和可能的法律后果。着重告知周老太:第一,在其身心健康的状况下,周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他人不得妨碍,若有不便,可就具体事务以委托的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第二,若周老太觉得自己存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能,则可以在其神志清醒的情况下,按照《民法总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规定,预先与自己信赖的人达成《意定监护协议》,并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待协议约定状况发生时,由《意定监护协议》中指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周老太的子女对周老太负有的法定赡养义务,不因意定监护行为而免除。

周老太听完公证员的讲解,表示自己之前虽然有些想法,但并不十分清楚应该怎么办,经过公证员耐性细致解释,让她明白了好多法律上的规定,也明确了自己想要办理的就是《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周老太向公证员称,她的女儿一直都比较听话孝顺,平时对自己和老伴也照顾的很好,加之自己退休前就一直在兰州工作生活,自己的财产和亲属也多在兰州,因此决定返回兰州常住,并希望由女儿照料自己,将自己生活、医疗、财产以及后事处置等事宜都交给女儿为她做主。周老太的女儿也当场明确表态愿意作母亲的意定监护人。公证员对周老太表达的意愿与周老太女儿王小某意思进行了充分的记录,并为他们起草了《意定监护协议》,内容涉及监护生效、生活照料、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管理、权益维护、丧葬安排、费用支出等诸多方面,二人阅看公证员起草的协议后,均表示符合她们的意思,随后公证员为周老太和她的女儿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近年来,我国老龄化发展迅猛,60岁以上老年人已占总人口比例的16%以上。目前,一些老年人虽已懂得运用法律手段安排自己百年之后的遗产分配等事宜,但是大部分老人并未考虑过自己在世期间,一旦因病痛或器官衰退等原因失能,自己的生活、医疗等事宜该怎么办的问题。这往往导致许多失能的老年人明明还健在,却在很多事情上受阻,生活质量受到影响。有鉴于此,我国设立了意定监护制度,目的就是充分保障老年人自己的意思自治,让老年人自己在健康清醒的时候就指定好自己的监护人,既可以保障自己权益,又能约束监护人,做到防患于未然。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甘兰国信公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周老太,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

乙方:王小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申请人甲方周老太与乙方王小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双方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公证。

申请办理公证时,甲、乙方分别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甲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乙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申请人申办公证时所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并提供书面《公证(通用)告知书》、《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告知书》予申请人阅看。甲、乙双方均听取了公证员的告知,阅看了告知文书,并表示对告知内容已明确理解。

经查,甲、乙双方均具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及申请公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保障自身若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权益能得到有效维护之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之规定,自愿在神志清楚时确定乙方为甲方的意定监护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指定,并在监护资格生效时,对甲方进行监护。

甲、乙双方对意定监护相关事宜已形成合意,双方就监护资格的生效与甲方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的生活照料、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管理、权益维护、丧葬安排等内容进行约定,并由公证员按照双方意思起草书面《意定监护协议》。

经本公证员询问,双方均确认《意定监护协议》内容符合双方合意内容,协议条款含义双方无不同理解和异议,签约行为均系本人自愿。

综上,兹证明甲方周老太与乙方王小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意定监护协议》上周老太、王小某的签字、指印均系本人所为。

《意定监护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意定监护协议


甲方:周老太,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

乙方:王小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

为确保甲方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的权益保障,依据《民法总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作为甲方的意定监护人,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任监护人之目的

为防止甲方因认知能力衰退、精神障碍、身体障碍、突发疾病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导致不能处理自己的个人事务与自我照料,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的监护人,在甲方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条、监护关系的生效条件

1、本协议生效后,若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则乙方监护人资格生效,开始对甲方实施监护:

1.1、丧失交流能力,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志;

1.2、出现精神障碍,失去正常辨识能力;

1.3、患痴呆等认知障碍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1.4、其他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致使甲方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或不能完全能正确处理自己的事务,且经以下方式之一认定:

1.4.1、经兰州市三级甲等医院确诊为丧失语言交流能力无法表达、神志不清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

1.4.2、经兰州市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语言交流能力无法表达、神志不清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

1.4.3、经人民法院判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

第三条、监护人的选择

甲方确定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监护资格生效条件成就时成为甲方的唯一监护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并于监护人资格生效后履行监护职责。

第四条、乙方的特别事务

1、乙方有权向兰州市三级甲等医院提出诊断申请或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领取诊断书或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

3、乙方履行本条1、2款职责时,不受本协议关于监护人资格生效条款的约束;

4、遇突发状况导致甲方突然失能,乙方可立即履行监护职责,待情势缓解后按协议约定补充确认事宜。

第五条、生活照料

乙方监护人资格生效后,应负责甲方的生活起居照料,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居住场所、安排合理饮食、指定看护机构、选聘护工家政、家庭事务处置、出行活动安排等。

第六条、医疗救治

乙方监护人资格生效后,应负责甲方医疗救治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或不定期健康状况检查;

2、医疗机构选择与医疗方案选定;

3、医疗费用支出、入出院手续办理、医疗风险确认与签字、病例与诊断资料领取;

4、医保手续办理及领取;

5、治疗结束后康复安排;

6、若经兰州市三级甲等医院确诊甲方已无法继续医治,或继续医治已不能完全恢复甲方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决定终止治疗或终止住院治疗并采取安宁舒缓治疗方式。

第七条、人格尊严

乙方监护人资格生效后,应积极维护甲方人格不受侵犯,保障甲方生活的有尊严。

第八条、财产管理

乙方监护人资格生效后,应出于甲方利益,妥善管理和保护甲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代为管理甲方名下不动产;

2、代为管理甲方名下存款;

3、代为领取发放给甲方的工资、补助、捐助及其他福利;

4、代为管理甲方名下其他财产。

第九条、权益维护

乙方监护人资格生效后,应出于维护甲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甲方起诉、应诉、和解、调解、执行及聘用律师等;

2、及时制止各类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3、及时追究各类侵犯甲方权益的侵权人责任;

4、及时要求有赡养义务的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条、丧葬安排

1、遵照甲方生前遗愿安排甲方丧葬事宜;

2、在甲方死亡后,办理甲方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尸体火化、骨灰领取等事宜;

3、代为领取甲方去世后相关部门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资金。

第十一条、监护费用支出

1、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所发生的费用从甲方的财产中支出;

2、乙方履行监护人监护职责不收取酬金;

3、甲方财产不足以支付监护费用的,乙方有权向对甲方负有赡养义务的义务人主张。

第十二条、监护人权利的限制

1、不能以甲方的名义签署遗嘱或其他任何遗嘱性质的替代文书;

2、不能改变甲方拥有的任何人寿保险的受益人;

3、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做出赠与;

4、不能以甲方名义出售甲方任何不动产;

5、不能导致甲方的财产成为被征税、被负担的对象,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借款,不能用甲方财产设定担保;

6、不能导致甲方的财产成为监护人所有的财产,监护人依据甲方的有效遗嘱取得的除外;

7、在本协议之前或之后,乙方不得违反甲方签署的任何生前预嘱(包含缓和医疗、临终关怀、遗体捐赠等)所确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与乙方签字后并办理公证后生效。

2、乙方监护人资格生效后,直至甲方死亡均持续完全有效。

3、甲方死亡后,属于本协议预先约定的范围内事务,乙方仍然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协议与监护关系的终止

1、乙方先于甲方死亡或乙方丧失监护所应具备的行为能力;

2、甲方以书面声明形式单方撤销本委托监护协议,声明送达乙方时生效;

3、乙方在监护人资格生效前以书面声明形式放弃或拒绝担任甲方监护人,声明送达甲方时生效;

4、人民法院判决指定其他人作为甲方的监护人。

第十五条、协议补充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 、特别声明

本协议的生效及乙方履行监护人职责,并不免除对甲方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义务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2、本协议经公证后,公证机构有权将意定监护信息登记于公证信息平台,并可被有权查询之第三人查询,此不视为对甲方与乙方权利之侵犯。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时间: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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