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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军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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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57119919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李某向公证处称:其与前夫刘某于20XX年4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刘某名下属双方共有的一处不动产在离婚后归儿子刘某军所有。同年7月,刘某因意外死亡。刘某生前离异未再婚,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李某欲转让该不动产,因登记在刘某名下而无法转让,故寻求公证帮助。

公证员听完李某陈述后判断,这不是简单的继承公证,在这之前必须处理好离婚协议约定归儿子刘某军所有的问题。为此公证员又询问了李某和儿子刘某军对不动产的意见,二人表示谁取得产权都可以,最终希望能够处分上述不动产。

公证处对此疑难案例进行了集体讨论,并提出两种方案,供当事人参考选择:

一、刘某军不接受赠与,上述不动产仍为刘某与李某共有,属于刘某的份额由儿子刘某军继承,之后李某与刘某军作为共有人可对外转让。

二、刘某军接受赠与,则赠与关系成立。属于刘某的份额由儿子刘某军先继承后,再随李某共同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将产权一并变更至刘某军名下,由其单独对外转让。

公证员还就两种方案的相应程序和税费负担等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当事人出于程序便捷和税费负担的考虑,选择第一种方案。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继承公证书,协助当事人顺利完成财产处分。

公证员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点,集体拟定合理的公证方案,确保公证书能够清晰的反映该案的特殊性,并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专业审慎的态度、减证便民的服务再次体现了公证对千万家庭的责任与担当。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刘某军,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址:XXXXXX,系被继承人的儿子。 

被继承人:刘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生前住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刘某军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于二〇XX年X月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用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二、《独生子女光荣证》壹份,用以证明申请人刘某军与被继承人刘某的关系。

三、被继承人刘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用以证明被继承人的身份信息。

四、某市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被继承人刘某与李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各壹份,均用以证明被继承人刘某的婚姻状况;

五、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公司出具的《火化证》各壹份,均用以证明被继承人刘某已死亡及死亡时间。

六、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各壹份,均用以证明被继承人刘某名下财产详情。

七、街道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壹份,用以证明被继承人刘某的父母亲已死亡、死亡时间及被继承人刘某的家庭成员情况。

八、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壹份,用以证明被继承人刘某的家庭成员情况。

九、《声明书》,用以证明申请人刘某军拒绝接受父母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十、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于二〇XX年X月X日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进行核实。申请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且无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以上告知、审查、核实及申请人的承诺,本处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已于二〇XX年七月X日因意外在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某的原配妻子系李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二人已于二〇XX年X月X日在XX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后刘某未再婚直至死亡。

三、被继承人刘某仅育有一个子女,即刘某军。此外,被继承人刘某再无其他子女。

四、被继承人刘某的父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刘某死亡。

五、被继承人刘某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一处,位于栋,房号:X,结构:混合,设计用途:住宅,房屋总层数:X,所在层数: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X市房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X市城住国用(XX)第XX号。

上述不动产系被继承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虽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不动产归儿子刘某军所有,但因该不动产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且刘某军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赠与,故刘某死亡时,上述不动产中一半归李某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

六、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登录“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综合信息平台”查询,也未见到被继承人刘某立有公证遗嘱。申请人对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七、申请人刘某军明确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不动产为被继承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刘某死亡时,上述不动产中一半归李某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刘某死亡时系单身且被继承人刘某的父母亲均已先于其死亡,故依法有权继承被继承人刘某上述遗产的仅有其子刘某军一人,故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刘某军一人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由刘某军一人继承。故上述不动产应归刘某之子和李某二人所有,各占50%的产权份额。

刘某之子和李某应于本公证书出具后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上述不动产权利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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