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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等人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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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6445230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XX月XX日,江苏省江都市吴桥镇XX村的朱某(系被继承人之子)、王某(系被继承人之母)、董某(系被继承人之妻)到我处申请,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继承权公证。

经过我处口头询问和查阅材料,三位申请人及被继承人的户籍均系江苏省江都区吴桥镇,被继承人朱某的配偶董某长期居住地在我县,被继承人朱某的父母亲朱某和王某长期居住地在昆明市,被继承人朱某只有一子朱某居住在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而被继承人朱某及其妻王某生前所购商品房位于师宗县城区龙凤庄园。当事人提供的书面办证材料齐备,但由于距离较远,我处无法亲自到当事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核实,无法查明当事人所提供材料及其亲属关系的真实性。经我处与江苏省扬州市某公证处电话联系,请求协助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亲属关系的真实性,该公证处答复因人少事多无法协助核实,我处当时视该情况本打算不予受理。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后,我处多次电话与扬州市某公证处及该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员协商,最终促成该处协助对被继承人相关亲属情况及被继承人朱某的儿子《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进行核实。另,我处指派公证人员前往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该商品房的开发公司进行核查。经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均属实,最终我处为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此公证事项的成功办理,当事人深表感谢,认为我处把亲民为民实实在在体现在具体工作当中,不厌其烦与远离我县的江苏省某公证处多方协调对接,为当事人减少了往返行程及费用,做到了想群众所想,解群众所求,达到了进一扇门,解烦心事,化百姓愁的社会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云师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 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朱某、王某、董某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二○一九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原件3张及复印件3页、亲属关系调证明原件1页、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1本及复印件17页、公证书原件1本、回函1页、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本及复印件2页、结婚证原件2本及复印件3页、火化证原件1本及复印件2页、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1页及复印件1页、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页及复印件1页、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原件1页。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A于二0一九年XX月XX日因病在江苏省江都市吴桥镇XX死亡。

二、申请人朱某、王某、董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A遗留的财产,包括:

商品房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合同编号:XXXX,商品买受人:A,共同买受人:董某,座落于师宗县丹凤镇XXX,套内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合同登记号(XX)。

三、据被继承人A的继承人朱某、王某、董某称,被继承人A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A的配偶董某;A的儿子朱某;A的母亲王某。

五、现董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朱某、王某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权。

六、被继承人A的儿子朱某在江苏省扬州市某公证处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方式表示放弃被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份额,公证书字号为:(2019)XX字第XX号。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A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董某、儿子朱某、父亲朱某某、母亲王某共同继承,因朱某某先于被继承人A死亡,王某、朱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A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A的遗产由董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师宗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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