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余某申办银行存款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GGGY15749267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家住西部乡镇苗族聚居大山深处的一位当事人余某污来到从江县公证处咨询继承权公证事宜。通过交谈了解到,其丈夫余某成于2019年XX月XX日因交通事故去世,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有一笔存款,金额有9万余元,由于急需用钱,但又不知道存折密码,根据银行要求须经过公证才能取款。

公证处考虑到余某成的母亲年岁已高行动不便,路途遥远难以到达县城办理公证的相关公证手续,从江县公证处决定把公章和相关材料带到乡镇司法所,为其一家人提供公证服务。 同时,公证处考虑到余某成刚去世,留下年近八旬的母亲、尚未成年的三个子女,家庭负担重,为当事人余某污一家减免了公证费用。

公证处工作人员依法审查核实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所有继承人了解相关情况,说明事情经过后,当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解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黔从江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余某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贵州省从江县XX镇XX村XX组。

余某秀(未成年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贵州省从江县XX镇XX村XX组。(法定代理人:余某污

余某美(未成年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贵州省从江县XX镇XX村XX组。(法定代理人:余某污

余某再(未成年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贵州省从江县XX镇XX村XX组。(法定代理人:余某污

被继承人:余某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2019年XX月XX日死亡,生前住贵州省从江县XX镇XX村XX组。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余某污、余某秀、余某美、余某再因继承被继承人余某成的遗产,于2019年XX月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亲属关系证明;

三、户口注销证明;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五、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六、银行卡;

七、户口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余某成于2019年XX月XX日因交通事故在XX省死亡。

二、继承人余某污(同时作为余某秀、余某美、余某再的法定代理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余某成遗留的财产有: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一笔,帐户余额为:人民币XX万XX仟XX佰XX拾XX元XX分,账号:XXXX。

三、据继承人余某污(同时作为余某秀、余某美、余某再的法定代理人称:被继承人余某成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余某成的法定继承人有:余某扭、余某务、余某污、余某秀、余某美、余某再。余某扭是被继承人余某成的父亲,余某务是被继承人余某成的母亲,余某污是被继承人余某成的配偶,余某秀和余某美是被继承人余某成的女儿,余某再是被继承人余某成的儿子。

余某扭已于2016年XX月XX日去世。

五、现继承人余某污(同时作为余某秀、余某美、余某再的法定代理人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余某成的上述遗产,继承人余某务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余某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余某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存款的50%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余某成的遗产应由其父亲余某扭、母亲余某务、配偶余某污、女儿余某秀、女儿余某美、儿子余某再共同继承。因继承人余某扭先于被继承人余某成死亡,继承人余某务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余某成的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余某成的遗产由余某污、余某秀、余某美、余某再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从江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