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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死亡赔偿协议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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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6213967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于XXXX年XX月X日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发生意外,经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妻子唐某、儿子A、女儿B(简称甲方)与某房地产公司(简称乙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甲乙双方在协议中共同确认刘某系在甲方公司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乙方除已经向某县人民医院支付的医疗费用人民币XXX外同意一次性向甲方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X,此款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保证自己及亲属不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赔偿和补偿要求。
    甲方同意接受本次赔偿系一次性了结,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渠道再次重复主张赔偿要求或至乙方处闹事或向有关媒体、网络、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否则甲方应无条件返还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协议就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赔偿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双方向公证处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户口注销证明,双方签署的《死亡赔偿协议》等相关材料。

公证人员就《死亡赔偿协议》的效力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告知,甲乙双方签订的《死亡赔偿协议》符合《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受理了甲乙双方的公证申请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云罗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

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X。

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X。

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X。

法定监护人: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XXX。(系A与B的母亲)

乙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X。

公证事项: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死亡赔偿协议书》公证。甲、乙双方向我处提供了《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注销证明》、《营业执照》等。申请人并向我处承诺若因上述材料不真实造成的责任及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死亡赔偿协议书》。甲方与乙方委托代理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协议项下内容是双方自愿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唐某、A、B的法定监护人唐某与乙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死亡赔偿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死亡赔偿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按手印及印鉴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罗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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