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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某公司与褚甲等赔偿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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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56110548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7日下午18时许,褚某在冯某从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承包的土地平整项目工地施工期间不慎触电死亡。褚某死亡后,褚某的家属从家赶到工地讨说法。冯某为了解决此事,于2019年6月8日和褚某的妻子党某、女儿褚A、父亲褚甲、母亲陈某达成协议并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2019年6月10日上午,冯某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公证,公证员看完协议后,给冯某讲解了该《民事赔偿协议》存在的问题,即《民事赔偿协议》赔偿的甲方除冯某外,同时应将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也列为甲方,否则,冯某赔偿后,褚某的妻子党某、女儿褚A、父亲褚甲、母亲陈某有可能要求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继续赔偿,无法达到预防纠纷、保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故公证员建议冯某征求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的意见是否愿意被列为甲方,征求褚某的妻子党某、女儿褚A、父亲褚甲、母亲陈某的意见是否同意将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列为甲方。

2019年6月10日下午,冯某告诉公证员,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愿意被列为甲方,褚某的妻子党某、女儿褚A、父亲褚甲、母亲陈某同意将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列为甲方。公证员考虑到褚某家中的实际困难,驱车分别到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褚某的家中办理了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督促下,冯某于签订协议当日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甘定临公内字第XX号

申请人:临洮县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XX镇XX号。

法定代表人:甲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职务:该公司XX园区土地平整项目部负责人。(下称甲方)

褚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甘肃省临洮县XX镇XX村XX社XX号。系死者褚某的父亲。

陈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甘肃省临洮县XX镇XX村XX社XX号。系死者褚某的母亲。

党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甘肃省临洮县XX镇XX村XX社XX号。系死者褚某的妻子。

褚A,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甘肃省临洮县XX镇XX村XX社XX号。系死者褚某的女儿。

法定监护人:党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甘肃省临洮县XX镇XX村XX社XX号。(下称乙方)

公证事项:民事赔偿协议

上述双方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民事赔偿协议公证。

经查,上述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民事赔偿协议》。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处对各方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告知了双方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在协议中自愿约定:甲方就工伤事故致褚某损害死亡,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甲方自愿接受上述赔偿。协议中其他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某与褚甲、陈某、党某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签订了前面的《赔偿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临洮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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