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苏某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GGGY155261970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李某、苏某来到淮南市正诚公证处,询问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事宜。经交谈后得知:李某、苏某均为九零后,已于半年前办理了离婚手续。二人在恋爱期间苏某怀孕了,当时李某还差几个月才达到法定婚龄。在李某刚满法定婚龄之日,二人匆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四个月后生下一子李某田。李某田出生时,李某的父母均为四十多岁,比较能干,家中的大小事务都料理得比较周到,婚后的李某和苏某虽然作为已有子女的成年人,却没有成年人的认知:上不用照顾老人,下不用呵护稚子,早达到了成年人的年龄却在心理上对家庭生活的责任感缺失,再加上自我意识比较强,对有了孩子之后的新家庭缺乏融入感和存在感。李某和苏某如履薄冰的婚姻关系在五年后走到了尽头,尽管当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了未成年子女李某田由孩子母亲苏某抚养,孩子父亲李某每月负担一定数目的抚养费。但李某田从出生后至今,一直随其父亲及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主要由爷爷奶奶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和呵护,这种情况下,父亲李某也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给母亲苏某。考虑到实际情况,孩子父亲李某和孩子母亲苏某决定协议变更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致:孩子李某田由其父亲李某进行抚养。
承办公证员告知李某和苏某:抚养权变更不同于离婚诉讼中的抚养权确定,虽然都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但抚养权变更更侧重于抚养一方抚养条件发生了变化,且该变化足以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如果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就李某和苏某而言,孩子李某田出生后至今一直随父亲及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孩子本人已适应并依赖现有的生活环境,其抚养权由母亲变更到父亲名下更符合实际情况。离婚后夫妻关系虽然终止,但父母仍然是孩子最亲近的人,在处理抚养、探望相关问题时,父母应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中心,尽最大努力给予孩子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切实履行为人父母应尽的职责。
在李某和苏某提供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李某田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及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后,承办公证员为其办理了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李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淮南市XX区XX镇XX村XX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苏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淮南市XX区XX镇XX村XX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中约定的子女抚养权等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李某与苏某于XX
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公 证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