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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文本相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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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54717917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8日,钟某来到公证处称,她父亲(Han)于2016年3月23日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巴巴拉县死亡,生前居住该县且无遗嘱。美国法院确认了Lindsay作为Han的遗产管理员后,Lindsay签发管理函,通告债权人及继承人。根据该州高级法院圣巴巴拉县阿纳卡帕分院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钟某系Han的遗产唯一继承人[钟某的母亲(Yu)先于其父Han在圣巴巴拉县死亡]。遗产管理员扣除了其服务费和律师法定报酬(约11万美元)以及管理局扣留结算费用准备金(10万美元)后,由钟某继承Han的全部遗产(资产)80多万美元。同时,死者Han的私有财产还有22K黄金玉戒指价值1500美元;《古代草药,现代医学》一书的出版权;《治愈我们的星球就是治愈我们自己;改变世界的力量》一书的出版权。另,Han和其配偶Yu的夫妻共有财产有SynecellXX公司25%的成员权益以及美国财政部的退税2万多美元、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局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5万多美元;美国利维爱拉活期存款154万美元左右。

国内银行要求钟某提交美国法院的文书,主要用来佐证钟某和Han的父女关系,以及Han在国内银行遗留的一些法律文件,由于银行很少接触国外的法律文书,且对国外的法律文书记载的情况的真实性以及国外法律文书的合法性等情况无法进行甄别,再加上语言的障碍,银行决定让钟某寻求公证处帮忙,公证员通过审查以及和银行进行沟通,通过文本相符的公证方式,顺利的解决了该文书的使用问题,同时,为钟某和银行提供的“法律的桥梁”。

申请人在申请对该法律文书进行公证时,公证员认为有以下三点障碍:

一、法律的障碍 中美两国尚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关于域外法律文书的承认与执行,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281、282条的规定或者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我国中级法院可以根据互惠原则或共同条约来确认,如经法院确认后,需要承认和执行的,可由法院向其他机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国内机构直接认可域外裁判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认证),无法律依据。

二、事实障碍 该裁判文书是否为美国法院作出,国内公证机构无法核实真伪。域外生成的法律文书,一般应经由域外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外交部门认证后,才能在国内使用。因此公证员建议,可由美国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后使用。

三、语言障碍 该文书在我国使用时,因该裁判文书用英文作出且由于法律英语的专业性,国内某些机构不能正确阅读理解,使用起来具有相当的困难,通过专业的翻译机构,并经公证,确保翻译的文本内容与中文内容一致。

公证员与申请人以及银行经过详细沟通后,确认该法律文书在国内使用只是存在语言上的障碍,而该法律文书本身只是一个佐证,并未主要证据,申请人也并非要求对该法律文书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且国内使用方仅要求具有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翻译,并不要求对文书的内容以及文书的做出机构等进行公证。公证员对钟某提供的法律文书进行查看后,发现该法律文书并未载明Han在中国是否有遗产或者需要被中国相关机构承认、执行的内容。换言之,该文书除与钟某产生关系外,不与国内其他任何主体产生任何法律关系。

公证员最终决定,通过对该法律文书做出文本相符公证,解决申请人在该法律文书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碍。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公字第X号

申请人:钟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译本与原文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SUPERIOR COURT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FOR THE COUNTY OF SANTA BARBARA ANACAPA DIVISION》所附的中文内容与英文文本内容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恒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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