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变更姓名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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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GGGY152636823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的一天张某来到我处,声称要给孩子更改姓名。张某称由于孩子出生后,就与前夫刘某办了离婚手续,现在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7岁),为方便孩子今后的生活和学习,将孩子的姓更改为母亲的姓。公证员了解到张某的有关想法后,告知张某:我国《婚姻法》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须由监护人双方协商决定。那么,如果非要给孩子改姓,简单来说需要两个步骤。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需要双方在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双方当事人应该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更名声明书公证。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更改姓名,
张某听取了公证员的解答,过了几天,张某与其前夫刘某一起来我公证处,提交了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公证处工作人员审核了张某与刘某提交的证明材料,根据张某与刘某的实际情况为其起草了更名声明书并办理了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张忠信公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刘某(基本情况)。
张某(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刘某、张某于二○一八年三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字、捺指印(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张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张掖市忠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三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