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某养殖场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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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GGGY154582163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甘肃某奶牛养殖场是兰州市榆中县的一家民营企业,公司主要从事奶牛的绿色养殖以及新鲜牛奶的生产销售,因其生产的牛奶安全无添加、绿色无污染,深受大家的喜爱,已在兰州市建成23个固定销售点。入秋以来,正是囤草料的时节,为保证农场奶牛冬季和来年春天的食源充足、安全,需要在秋天囤近一年的草料,这大量的草料下来近150万难坏了老板,几经周折,该奶牛养殖场找到了某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在了解该企业的实际情况、预估风险后欲为其贷款九十万元,但因该民营企业规模较小,奶牛无法抵押、不易变现等问题,对企业的还款能力有所顾虑,在这种顾虑下贷款事宜迟迟无法审批,眼看草料的供给越来越紧缺,无奈下经人打听,焦急的奶牛养殖场法定代表人马某求助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出,公证员在听了马某的描述后,详细询问了奶牛养殖场的资产状况、公司股东及股东个人资产情况后建议其以公司股东的个人房产作为抵押,对该奶牛养殖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该养殖场股东的个人不动产为借款提供担保物,一方面保障了银行的还款,另一方面也督促借款人、抵押人按时还款。
为了尽早取得贷款,公证员建议银行与奶牛养殖场一方面准备公证需要的相关资质、材料,合同,另一方面抵押人积极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双管齐下。双方前期工作都完成后,二O一八年X月XX日,公证员正式为银行与奶牛养殖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进行了公证,加班加急处理,于次日为其出具了公证书,银行拿到公证书后立即为奶牛养殖场发放了贷款,通过公证的介入,养殖场只用了一周的时间拿到了贷款,及时为公司周转资金,切实解决了养殖场的燃眉之急,保障了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借款人:某银行。
贷款人:某养殖场。
公证事项:赋予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某银行和某养殖场于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结婚证;二、房产证。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三、负责人身份证;四、授权委托书;五、XXXXX。
经查,甲乙双方依法匀具有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及甲乙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了本公证书前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币种、数额、还款期限、利率及其违约责任等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甲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甲乙双方并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某银行与乙方某养殖场于XX年X月X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前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