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薛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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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GGGY154470043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1日,刘某来到我处,称她近期在兰州购买的一套房屋,想公证在自己名下,咨询如何办理。公证员通过与刘某谈话了解到:刘某于一九九九年离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刘某现在的丈夫是一九九八年丧偶,与前妻育有一儿一女,二人在二〇〇〇年经人介绍后喜结连理。婚后虽有小吵小闹,但是生活还算平静。但是其丈夫的儿子结婚时,丈夫薛某将薛某名下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儿子并已经办理了公证,刘某对该事件一直心存芥蒂。这次在兰州买的房子,标的较大,而且大部分是刘某的女儿借给刘某的资金购买和装修的。所以刘某想把该房屋公证在自己名下,将来给自己的女儿。
公证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对刘某讲解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办理程序和法律后果,认为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可以很好的解决她的顾虑,但也告知刘某如果办理该协议需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办理。
数天后,刘某和丈夫薛某前来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证员就二人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否自愿,以及是对特定的财产作出约定,还是概括性的作出约定等问题进行了询问。丈夫薛某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他同意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刘某一人所有,但是刘某需保证他生存期间的居住权,公证员根据二人的意思表示为二人代写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员为了解除薛某的顾虑,向二人解释到,二人也可以约定刘某以及刘某的继承人保证薛某生存期间的居住权,以完全打消薛某的顾虑。薛某对该条很满意,刘某亦无异议,乐意配合。最后,公证员向二人告知了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为一方财产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不告知到债权人则仍会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可能向双方主张债务,所以各自的债务应当主动向债权人告知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二人都表示同意。在确定了以上各问题后,公证员给二人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
【公证书格式】
(2018)甘兰永公内字第xx号
申请人:薛某,男,XXXX年五月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X
刘某,女,XXXX年四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薛某、刘某双方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经查,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双方意思表示,公证员为双方起草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双方经审核后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内容具体明确,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协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薛某、刘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指印均属实。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