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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公司商标侵权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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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54469983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重庆某公司自成立以来制造防盗门、防火门、室内浮雕门、自动门。由于该品牌质量可靠、产品美观,产品自上市就深受消费者喜爱。因此,很多制造商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该品牌门业,并在全国各地进行销售,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权利。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重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向甘肃省永登县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随同其公司代理人前往兰州新区A有限公司。对兰州新区B有限公司内办公楼、宿舍楼以及活动中心安装的门上的标志“XX商标”进行查验,并进行拍照、录像,整个购买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录像母带保管保存于公证处,公证员对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记录并根据现场情况绘制现场图数张,摄像人员对现场采集的照片进行冲洗,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重庆某公司便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对方否认侵权事实,当重庆某公司代理人向其出示了公证书后,对方便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并主动要求和解赔偿,并停止对该专利的使用。重庆某公司表示,此次维权成功,这份公证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甘兰永公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 重庆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夏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甲,女,XXXX年十月二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申请人重庆某公司的代理人甲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来到本处,称其发现兰州A公司(兰州新区)的办公楼、宿舍楼以及活动中心安装的门上的标志“XX商标”为仿冒其公司的商标,申请人为了使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防止证据灭失,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我处申请对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乙、公证员助理丙以及摄像人员丁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一同前往兰州新区佛慈制药厂办理此次公证。现场情况如下:

一、现场位于兰州新区纬三十路以南纬二十八路以北,经十四路以西经十三路以东;

二、正门门口题“兰州A有限公司”;

三、现场所涉及美心门的建筑有:四号楼、七号楼、六号楼、未命名建筑(公寓)、活动中心、综合办公楼。

四、公证员乙、公证员助理丙、摄像人员丁、代理人甲依次对四号楼、七号楼、六号楼、未命名建筑(干部公寓)、活动中心、综合办公楼等建筑内的门依次进行了登记、录像,对部分门、楼层进行了拍照。

公证员对整个现场进行查验并制作《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8页,公证员乙根据现场情况绘制现场示意图15张,摄像人员对整个现场进行了拍摄,工作人员对部分门、楼层进行了拍照。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相符,原件上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丙、在场人员某A、某乙以及摄像人员丁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为摄像人员对现场取得的摄像内容刻录光盘,母带两盘存于公证处,拍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128张照片系现场拍摄所冲洗;与本公证书相粘连15张现场平面图为公证员根据现场所绘,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8页;

2、拍摄刻录光盘2张;

3、现场照片128张;

4、现场平面图15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永登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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