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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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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54470077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永登县城关镇居民甲年近八旬,最近因身体不适住院,他的五个子女因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甲心里又着急又无奈,特别是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子女会因医疗和照顾问题再起纷争,于是决定趁自己现在还没有糊涂的时候和平时对自己关心最多、自己也最信任的二儿子和二儿媳乙商量,由他们来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乙听说公证机构能够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便陪同甲到公证处咨询。

2018年5月29日,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他们,通过与甲谈话聊天,确认了甲神志清醒,希望通过签订协议指定二儿子和二儿媳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公证机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引导甲乙双方到录音录像办证室,对办理公证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证员首先将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告诉双方,甲明确表示愿意在自己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指定二儿子和二儿媳乙作为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乙履行监护职责。公证员又向乙告知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乙明确表示愿意负责母亲将来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随后,公证员向甲乙双方告知了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的具体事项、意定监护的撤销等内容。公证员进一步告诉甲,她可以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以公证形式单方撤销监护协议,并由公证机构负责送达给乙,此后就依法恢复成法定监护。公证员还告诉甲,公证机构将为甲乙双方设立的意定监护协议保密,待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甲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查询,以维护甲、乙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甲和乙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公证员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甲、乙现场签字捺印。公证书出具后,甲、乙各持一份。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甘永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某甲,女,XXXX年三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乙方:某乙,男,XXX年一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X。

某丙,女,XXX年十一月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X。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当甲方因年老或疾病,出现神志不清、行动不便、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乙方根据此协议行使监护权。乙方应当按照最有利于甲方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乙方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仅限于:(一)保护甲方的人身权利;(二)保护甲方的财产权利;(三)代理甲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和行使民事权利,包括不仅限于:领取养老金、支取银行存款(包括修改密码)、做就医决定、与医院签订手术与否协议等;(四)当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乙方应当代理甲方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五)当甲方患重大疾病,因就医缺乏资金时,须向有关部门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有权处置甲方的个人财产,变现使用。(六)处分财产所得,除用于甲方医疗费、护理费(含保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剩余资金为甲方财产,由乙方妥善保管,不得据为己有。乙方不得虐待、遗弃甲方;不得对甲方实施家庭暴力;甲方对乙方行使监护权有异议时,可单方向公证处申请声明撤销此协议。若甲方行动不便,神志清楚的情形下,可口头委托他人代其向公证处提出撤销申请。甲方撤销此协议的声明公证书由公证处负责向乙方送达。在公证员告知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后,双方均称《意定监护协议》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协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与乙方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指印(所有当事人指印均系右手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永登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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