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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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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54458036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闻某,系独生女,其父亲闻A生于2016年2月15日因病死亡,母亲李某在其父死亡后不知去向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失踪。其父亲闻某名下遗留有住宅楼房一套、银行存款一笔,均属其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2016年6月闻某来到公证处称要继承其父名下的财产。当公证人员告知其要提交死亡证明、失踪依据、亲属关系证明、遗产凭证等证明材料时,闻某听后情绪失控,顿时哭闹不止,并宣称父亲死亡,母亲又找不到,自己父亲名下的财产,理应就是归她所有,为何不能办理公证。公证员对闻某无理取闹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反复做思想工作进行劝导和心理安慰,且单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询问,原来闻某在十七岁就离开父母去省城上大学后在兰工作,其母亲李某在她上学期间的2004年即母亲生日的前一天不知何因就离家出走,至目前十几年始终无下落,也不知死活,因闻某长年在外不知父母之间发生了什么事,直到其父亲死亡前始终未讲明何原因母亲丢失。且自己婚姻不幸离婚后孩子归夫,落得孤身一人,父亲死亡时她也不在场,家中事物也不清楚。所以,对公证员要求提交上述材料时,顿感无所适从,甚至感觉公证员在有意为难自己。

了解闻某经历和想法后,经公证人员耐心为其讲解继承法、民法总则、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其本人也意识到公证员需要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公证员依法履职,并没有为难自己的意思。随后,建议她父亲死亡证明可去户籍派出所开具户籍注销证明、房屋产权可去房产部门核查出具证明、母亲查找不到可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亲属关系证明可由其父单位出具或复印死者档案材料。最终,经过3个多月后,在闻某提交了包括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对其母亲李某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主要证明材料后,公证处对相关材料又进行了核实补充。

10月12日,闻某向本处正式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在受理询问过程中,闻某说除父亲名下的一套住宅楼房外,其父亲名下还有一张银联卡,于是公证员又为其出具了银行查询函,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单》显示卡余额为玖仟多元,闻某又提出因母亲失踪其父的遗产要独自一人继承,公证员再次向其做工作讲解了法院宣告失踪和死亡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其父名下房产其母亲李某还享有50%产权,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法院宣告失踪人的财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以,闻某父亲名下的房产(总房产的50%)只能由闻某和其母亲李某共同继承。通过反复讲解,闻某从内心也希望母亲能够安然无恙回来,同意与母亲李某共同继承。

于是,公证员依据继承法规定,对闻某父亲名下的房产办理了继承公证;对其父亲名下的存款,为了闻某方便取钱,根据甘肃省公证协会印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财产继承及保管公证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在申请人闻某向该处提交书面承诺书的前提下,为其按小额遗产继承及保管遗产资格办理了公证。

不久,闻某拿着过户到她和母亲名下的共有房产证来到公证处说,感谢公证处、感谢公证员耐心细致负责的工作,为她排忧解难,公证保障了她的合法权益,解除了她的心头之患。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张市公内字第X号

申请人:闻某,女,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XXX巷XXX号。     

被继承人:闻A,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张掖市甘州区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闻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闻A的遗产,于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被继承人闻A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二、被继承人闻A的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闻某《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被继承人闻A名下的遗产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簿》一本、房屋产权证《遗失声明(张掖日报登载)》、《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

五、李某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2016)甘0702民特XX号)》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上述申请人共同向本处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闻A于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因病在住所死亡;

二、闻某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闻A的遗产是住宅楼房一套:坐落于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XX号-XX号XX室,面积75.42平方米,产权依据为张掖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簿》,房屋编号XXXX;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张国用(2012)第XXXX号。  

三、被继承人闻A的配偶是李某、女儿是闻某;被继承人闻A的父母均于早年先于闻某死亡;其中,李某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民事判决书(2016)甘0702民特XX号)判决宣告失踪。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闻A名下的上述房屋(遗产),是其与配偶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因此,上述房屋的一半属于李某所有,一半属于闻A所留个人遗产。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闻A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现因被继承人闻A的父母均先于闻A死亡。李某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其财产指定闻某为失踪人李某的财产代管人。因此,被继承人闻A的上述遗产由配偶李某和女儿闻某共同继承。李某的财产由闻某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张掖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公  证  书


(XXXX)张市公内字第X号

申请人:闻某,女,一九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XXXX巷53号。

被继承人:闻A,男,一九五四年七月一日出生,生前住张掖市甘州区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及保管遗产资格

申请人闻某于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证明其继承及保管遗产(存款)资格的公证。

申请人闻某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被继承人闻A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二、被继承人闻A的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闻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被继承人闻A名下的遗产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和该卡《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单》一张。

五、李XX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2016)甘0702民特XX号)》一份

经查:1、被继承人闻A于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因病在住所死亡;2、被继承人闻A遗留的遗产是其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的存款:人民币玖仟叁佰捌拾陆元捌角玖分(卡号∕账号XXX85116);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闻A名下的上述存款,是其与配偶李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因此,上述存款的一半属于李某所有,一半属于被继承人闻A所留个人遗产;4、李某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民事判决书(2016)甘0702民特XX号)判决宣告失踪,并指定其女儿闻某为李某的财产代管人。5、申请人闻某系被继承人闻A的女儿;6、闻某已在我处发表书面声明,承诺其领取上述遗产(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承诺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如出现侵占遗产的情况,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兹证明申请人闻某是被继承人闻A的女儿,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继承并保管闻A的上述遗产(存款)的资格,其有权领取上述遗产(存款)。

本公证书仅限于继承和保管上述遗产(存款),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张掖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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