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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某合作社2018年魔芋种植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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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5440830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大方县XX镇XX村是我县的贫困村,为了帮助贫困人口找到脱贫方法,县财政拨付600000元资金给XX村发展魔芋种植项目。因甲方XX村没有专业人员与技术,与乙方大方县赛时代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XX村2018年魔芋种植使用协议》,申请我处对此协议进行公证。本公证员受理后,审查中发现上述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对有些条款没有明确,建议双方另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原协议没有明确的部份予以明确,以免今后在履行中产生歧义。双方接受本公证员的建议后,公证员根据实际为其拟写了《补充协议》,并对《XX村2018年魔芋种植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经过签订补充协议后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更加明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黔大方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大方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大方县XX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熊某,女,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魔芋种植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2018年11月5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XX村2018年魔芋种植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XX村2018年魔芋种植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书》,双方在订立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乙方有委托书,具有合法的代理资格。双方在《XX村2018年魔芋种植合作协议》中约定:为了规范使用好财政扶贫资金,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贫困户的经济收入,根据方扶领复【2018】5号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合作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实施魔芋种植扶贫项目,并委托XX镇财政分局将项目资金600000元发放给乙方(大方县赛时代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用于实施魔芋种植项目;合作期限为3年,即从2018年7月-2020年7月。合作期限结束后,双方根据合作情况续签协议,如果合作期满双方不再继续合作,乙方应按方案要求以产业还产业的方式将对应产业规模归还甲方;利益分配方式及比例: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进行分红:合作的第一年,乙方按项目资金的5%提出红利交付甲方,由甲方分配给贫困户;第二年乙方按项目资金的6%提出红利交付甲方,由甲方分配给贫困户;第三年乙方按项目资金的7%提出红利交付给甲方,由甲方分配给贫困户,三年满以后乙方流转当年所使用土地种植魔芋按方案要求规模归还甲方产业,甲方自行管护、运作,甲方自行处置归还后的产业。双方在《补充协议书》中约定:《XX村2018年魔芋种植合作协议》第二条合作期限中约定“乙方按方案要求以产业还产业的方式对应的方式将对应产业规模归还甲方”中的方案指的是(大方县XX镇2018年第一批财政扶贫资金魔芋种植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甲方通过财政扶贫资金陆拾万元给乙方进行魔芋种植,总投入为78万元,乙方自筹资金18万元整。如因乙方自筹资金不足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在每年的9月1日前按规定将红利交给甲方,由甲方分配给贫困户,不得拖延,否则甲方有权不拨或者延时拨款,直至乙方将分红款交给甲方后才拨款。协议的违约责任及其它条款具体、明确。

兹证明甲方大方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与乙方大方县赛时代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熊某之委托代理人李某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的《XX村2018年魔芋种植合作协议》、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上双方的签名、盖章、捺指印属实。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大方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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