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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遗留公司股权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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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52334658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杨甲于2016年1月14日因意外事故死亡,生前为贵州某机动车安全性能综合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死亡时遗有登记在其名下的该公司40%的股权,该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资本50万元,股东为杨某荣和被继承人杨甲。2018年1月12日,被继承人杨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刘某、儿子杨某文、父亲杨某荣、母亲张某群要求继承登记在其名下的贵州某机动车安全性能综合检测有限公司40%的股权。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办理了股权继承权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玉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xx路xx号附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杨某文,男,20xx年x月x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xx路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法定监护人:刘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xx路xx号附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系杨某文之母。

杨某荣,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xx路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张某群,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xx路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xxxx。

被继承人:杨甲,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xx路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继承人刘某、杨文、杨荣、张群因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杨甲的遗产,于二O一八年一月十二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 被继承人杨甲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死亡。

二、根据继承人刘、杨文、杨荣、张群提供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杨甲生前为贵州某机动车安全性能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死亡时遗有登记在其名下的贵州某机动车安全性能综合检测有限公司40%的股权。

三、根据继承人刘、杨文、杨荣、张群称,被继承人杨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杨甲的法定继承人现有配偶刘、儿子杨文、父亲杨荣、母亲张群。

五、贵州某机动车安全性能综合检测有限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公司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现配偶刘、儿子杨文、父亲杨荣、母亲张群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杨甲的上述遗产,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杨甲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杨甲与其配偶刘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即贵州某机动车安全性能综合检测有限公司20﹪的股权为被继承人杨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杨甲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应当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兹证明被继承人杨甲死亡时遗有上述贵州某机动车安全性能综合检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由配偶刘某、儿子杨某文、父亲杨某荣、母亲张某群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玉屏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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