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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选取扶养人姓氏的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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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GGGY166374017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长春市民梁某向长春市某公证处电话咨询如何办理改随姨夫姓氏的公证事宜。

1995年出生的长春市民梁某原籍河南农村,从10岁开始就因为家里子女多被生父梁某某、生母程某A送到长春市随二姨程某B及二姨夫赵某某一起生活,直至长大成人,其户口也已经随二姨家迁到长春多年,但并不属于收养关系,户籍登记中体现的关系仍为户主程某B的外甥。现在梁某为报答姨夫赵某某多年来的养育之恩,自愿改随姨夫的姓氏“赵”,其生父梁某某、生母程某A也表示支持。公安机关告知其变更姓名需要先办理声明公证,表明其更名改姓的意愿、理由及更名改姓的法律后果。

在此之前,因为无法无据,该公证处从未办理过自然人改随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之外姓氏的公证。公证员在研究民法典相关条款后认为,自然人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依法选取扶养人姓氏,但相关扶养事实需要确认,并需要充分告知当事人变更姓名对于其个人信用、民事纠纷及学历证书可能存在的影响。承办公证员遂与梁某互加微信并就办理手续进行多次沟通,公证员了解到当事人可以在河南原籍的村民委员会开具梁某与生父母关系以及户口迁移、扶养关系变化的证明,但梁某的生父母在河南老家无法到长春作证,梁某的二姨也因在外地照顾老人无法到场,公证处经研究决定,结合告知承诺制度,采取减证便民措施。

2021年X月X日,梁某如约来到长春市某公证处,在审核当事人已提交证据材料基础上,由公证员与梁某的生父母及其二姨进行了视频及电话核实,并由梁某和到场的二姨夫赵某某共同出具承诺书,长春市某公证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关于自然人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新规定,在事先沟通、充分告知及多方核实、当事人承诺基础上当天即为梁某办理了改随其姨夫即扶养人赵某某的姓氏并变更姓名为赵某A的声明公证,当事人据此在户籍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姓名手续,实现了一家人的愿望。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姓名权已经成为自然人的法定权利,并且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也具有了法律上的可行性。本案一方面体现了公证行业认真学习贯彻《民法典》新规定精神为群众解决新问题的生动实践,另一方面也是贯彻司法部利企便民的有关政策要求,通过告知承诺制度和灵活便民的主动核实,实现了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梁某,男,1995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人从200X年开始与二姨程某B、二姨夫赵某某夫妻一起生活至今,由他们抚养长大。现经本人慎重考虑,并征得亲生父亲梁某某、母亲程某A的同意,决定将本人姓氏变更为实际扶养人赵某某的姓氏,并将姓名由梁某变更为赵某A。

现我郑重声明: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暂无信用记录)真实有效,且目前无任何民事纠纷、无任何民事诉讼,对本人学历的相关事宜也由本人负责。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内容完全属实,并承诺变更姓名后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与他人无关。

声明人

2021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21)吉长某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梁某,男,1995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梁某于2021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梁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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