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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个体加油站资产转让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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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6009278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某是“××县××加油站”个体工商户,欲将其经营的加油站转让给王某某。根据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成品油许可证变更手续要求,需要办理资产转让协议公证。

20××年××月××日,刘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资产转让协议公证。因涉及成品油经营权许可事项,于是公证处专门咨询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并查阅相关的司法判例确认可以对资产转让协议办理公证。根据规定,王某某受让该资产后,刘某某应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王某某到行政审批部门再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再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虽然加油站的经营者是刘某某,但性质属于个体工商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为了避免家庭纠纷,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时,由刘某某及配偶李会某一起作为转让方,王某某和其配偶李灵某一起作为受让方。

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规定,受理了刘某某、李会某、王某某、李灵某的公证申请,审查了夫妻双方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土地租赁协议、资产转让清单、该加油站的照片等证明材料,告知了申请人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权利义务以及注意事项,公证处代拟了资产转让协议书。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无误后,出具了资产转让协议公证书,帮助当事人理顺法律关系,提供完善的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证经字第××号

申请人:转让方(甲方):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2,住址:××省××市××县××镇××村××号。是××县××加油站投资人。

李会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住址:××省××市××县××镇××村××号。是刘XX之妻。

受让方(乙方):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8,住址:××省××市××县××镇××村××号。

李灵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住址:××省××市××县××镇××村××号。是王XX之妻。

公证事项:资产转让协议

转让方李某某、李会某与受让方王某某、李灵某于20××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公证。

经查,转让方李某某、李会某与受让方王某某、李灵某经协商一致签订前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并申请办理协议公证。双方在订立该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上述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转让方李某某、李会某与受让方王某某、李灵某于20××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按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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