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分户声明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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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65899382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在我国广大农村,许多家庭的子女成年后还是与父母、兄弟姐妹共用一个户口簿,从而导致带户口簿办事极不便,有的甚至影响到家庭和谐。为此,当子女成年、特别是子女结婚之后,许多子女都会选择与父母分户,自己单独立户,如果办事需要带户口簿的话,只要带自己的那一本就可以了,这样既比较方便,也减少了家庭矛盾。2022年1月5日上午,黄某(男)来到广州市从化公证处询问以农村分户为目的公证相关事宜。据黄某称:他是从化区XX镇XX村的村民,其与妻子生育3个子女,除女儿出嫁迁出户口外,其与妻子、2个儿子黄某甲(男)、黄某乙(男)以及黄某甲的妻子、小孩是同一个户口,共同使用同一本户口簿,户主登记在黄某的名下。另黄某名下有一宅基地证,其儿子黄某甲虽已婚但没有单独的宅基地证。现因已婚儿子黄某甲的小孩即将入读小学,黄某甲需要拥有自己独立的户口簿方便小孩在当地就读。因此,黄某需要与儿子黄某甲分户。
现时,城区的房屋一般均能提供房屋产权证,而农村地区房屋大部分只有仅登记在父辈或爷辈名下的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一个宅基地证上往往是二代或三代人登记在同一个户口簿,共用一个宅基地证,且人员越来越多。因此解决农村户口分户问题迫在眉睫。
现在很多农村地区还是存在着大量“一户多宅”的情况,而宅基地的原则要求上必须是符合“一户一宅”,因此农村分户目前是解决“一户多宅”现象的常见方法之一。为帮助农村家庭解决分户难问题,积极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我处主动与区国土规划与自然资源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准确了解农村宅基地政策,公安的分户、户口迁移政策等情况。依据公安机关分户条件:“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结合黄某的家庭情况:其已婚儿子黄某甲夫妻双方户口与黄某夫妇同在一个住址,现需要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可申请从同一家庭户中分离出来,在原户口登记地址上办理原址分户,我处在厘清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所建房屋现状的情况下,由当地村委会出具房屋现状证明,由权利人发表声明(声明中明确房屋的现状,并自愿同意将其中一层的房屋分给已婚子女夫妻使用),并对该声明书进行公证。具体情况为:1、申请人需是宅基地证登记人,拥有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2、需分户的人与户主是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且同一个户口;3、需要分户的人员为登记结婚状态;4、所需分户的房屋只有一栋的需要两层以上,且只能办理三层以下部分的分户;如宅基地证拥有两块以上的土地,土地上需建有房屋且房屋上均有公安门牌,需要分户的房屋均不能是违章建筑。
在对黄某的情况进行询问后,得知其满足办理分户公证所有条件后,公证员对声明人婚姻状况、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从减证便民目的出发,由权利人黄某发表声明,对黄某的声明依法出具公证书。《公证书》被公安部门作为户口分户依据,顺利为黄某的儿子黄某甲办理了农村户口分户。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粤广从化第XX号
申请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
公证事项: 声明
兹证明黄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及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黄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