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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赔偿金提存及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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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65631792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徐某因工死亡,死者的亲属因继承遗产和领取赔偿金发生了矛盾,该公司代表及死者亲属来到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

徐某于2022年2月因工死亡,其生前与王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徐某辉,王某在徐某辉未满周岁时便离家出走,再无音讯。徐某的父母分别于1994年、2015年去世,现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年仅14周岁的徐某辉一人。徐某名下有一处房产和劳动保险部门及所在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和补助金人民币110万元。

死者徐某的同胞长姐徐某霞,无职业、无收入,二姐徐某杰,因双目失明,无职业、无收入。徐某霞要求做徐某辉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责任。

公证员经询问发现,徐某霞关注的并非是孩子今后的生活、学习,而是如何将赔偿金转入其名下及支配等问题。公证员带领助理与徐某辉单独进行沟通,徐某辉坦诚:自得知父亲有赔偿款后,家里亲属陆续上门要抚养费,大姑既不让他去她所在的城市,她也不能来徐某辉所在的城市,让我将赔偿款取出来存她卡里。二姑说自己活着都费劲,没能力管我,别再找她。

得知此况后,公证员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依法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的的角度出发,与死者所在居民委员会、邻居以及徐某公司同事全面了解情况,向徐某的亲属及工作单位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表示,愿意作为徐某辉的财产代管人,履行代管职责。在公证员的建议下,提出解决方案: 

1.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徐某辉可独立实施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及领取赔偿金的民事法律行为。

2.在赔偿款中支取徐某辉在校读书期间所需的各种费用后,将余下的赔偿款由其财产代管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待徐某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时,前来公证处领取。

方案得到了一致认可,公证员当即办理了继承公证和提存公证。该案中,公证处充分地发挥中立第三方的特殊职能优势,积极调解家事领域的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安定。

【公证书格式】

提  存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任XXXX有限责任公司人事部经理。

公证事务:提存

申请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称公司员工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因工死亡,劳动保险部门及上述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和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因徐某的儿子徐某辉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徐某生前居住地XXX市X区X街道办事处批准,上述公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作为其财产代管人。

徐某辉财产代管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处申请将应给付徐某辉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XXX万元提存于本处。 

经查,截至XXXX年X月X日止,徐某辉的财产代管人已将上述应给付给徐某辉的赔偿款人民币XXX万元的款项全部提存于本处指定账户(XXX省XXX市XXX公证处提存账户信息:XXX  开户行:XXX银行,账号:XXXX)。

兹证明徐某辉的财产代管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将上述应给付徐某辉的赔偿款人民币XXX万元全部提存到本处指定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七台河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XX)黑X证第XX号

申请人:徐某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所持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徐某辉因继承被继承人徐某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继承人情况说明、遗产证明等证明材料。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继承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省XXX市因病死亡。

二、徐某生前遗留有一处房产:坐落于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XXXX,权利人:徐某);

上述房产是徐某的个人财产。

三、被继承人徐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儿子徐某辉、父亲XXX、母亲XXX。

四、徐某生前无婚姻登记记录,与王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徐某辉。

五、被继承人徐某的父亲XXX、母亲XXX均先于徐某死亡。

六、被继承人徐某的上述生存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徐某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七、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被继承人徐某生前未订立公证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八、经查询徐某生前至XXXX年XX月XX日死亡时在X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徐某遗留的上述房产由徐某辉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七台河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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