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配合法院强制腾空房屋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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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GGGY164915760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14年将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xx里xx号的房屋租赁给马某,租赁期自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止,租赁期内由马某负责交纳房屋的供热、物业、网络等费用。可是在租赁期间内,马某一直拒不支付租金,也拒不交纳供热等费用。李某多次向马某催缴租金,马某均以身患疾病、家庭变故为由拒绝支付,租赁合同到期后,李某多次敦促其腾房,均被马某拒绝,由此,李某将马某告至法院。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定马某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xx里xx号的房屋腾空,返还李某。可即便判决已经生效,马某依旧拒绝腾房。经多次催告无果,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定于2021年11月9日强制执行,李某为留存现场证据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受理了李某的上述申请,并指派公证员杜某、公证人员李某某随同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11月9日来到申请人李某所称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xx里xx号,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用公证处所有的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并使用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我处工作人员将现场将拍摄的设备带回我处,由将拍摄的视频文件和照片刻录至U盘,附在公证书内,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李某称,马某在居住期间在室内堆放了很多杂物,需要搬运至马某的新住所,这次在法院和公证处的共同见证下腾空房屋,并采用摄录的方式对现场情况进行了保全公证,这样做更好的记录了当时的客观情况,避免日后出现新的矛盾和纠纷。保全证据公证为更好的维护彼此和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天津市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11月9日申请对申请人所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xxx里xx号现场状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李某某随同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11月9日在申请人李某的指引下,来到申请人李某所称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xx里xx号,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公证人员于10时48分至11时12分使用本处所有的“HP DSJ-A5”记录仪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使用“HUAWEI ANA-AN00”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共7张),公证人员于10时48分至11时51分、13时1分至13时30分、13时48分至14时19分使用本处所有的“HP DSJ-A5”记录仪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使用“vivo X21A”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共3张),本公证员使用“MI CC9 Meitu Edition”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共11张)。现场将记录仪、手机交由我处工作人员保管并带回我处,由我处工作人员将上述视频文件和照片复制至我处计算机,并刻录至U盘(附件一)。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本公证书后所附U盘1个(附件一)系以现场所用“HP DSJ-A5”记录仪、“HUAWEI ANA-AN00”手机、 “vivo X21A”手机、 “MI CC9 Meitu Edition”手机拍摄内容刻录所得,U盘中的内容(视频文件12段、照片21张)与现实情况相符。
附件一:U盘1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津滨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