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检认及遗产继承公证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GGGY167076910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张C持一份署名张A(祖父)的手写自书遗嘱来公证处申请办理其祖父的遗产(房产)受赠公证。张C自称该遗嘱为其祖父张A生前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其祖父在该份遗嘱中写明“位于xx市的一套房产遗留给张C一人所有”。张C向公证处提供了身份证、张A的死亡证明、自书遗嘱原件、祖孙关系证明、不动产证等证件和材料。
公证员经询问了解,张A在立上述自书遗嘱时其配偶已死亡且未再婚,遗嘱中所涉房产系张A在其配偶死亡后所购。张A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共有2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共有4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证程序要求,承办公证员告知需先启动遗嘱检认程序。张C对此不理解,表示遗嘱确为其祖父亲笔书写,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真实可靠。
对此,公证员耐心向当事人做出解释,并阐明如下理由: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受胁迫情形?遗嘱上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字、捺印、印章是否属实,遗嘱是否确系遗嘱人所立,遗嘱有无伪造、篡改?
2、是否是最后一份遗嘱?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民法典》在家事法律领域做出了重大立法改变,不仅增加了遗嘱形式,改变了遗嘱效力规则,更是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我国当前没有建立统一的遗嘱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这份遗嘱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3、遗嘱内容是否有违法律规定?遗嘱形式是否有效?
4、遗嘱受益人是否有丧失继承权情形,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判断意义重大,专业性极强。他不仅关系到遗嘱人真实愿望的实现与否,更关系到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的财产传承和情感纠葛。中国公证协会制定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二)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在公证员的耐心阐释下,张C同意通过公证方式进行遗嘱检认,并约定了遗嘱检认的规则,决定采取下列方法对遗嘱检认内容进行确认:
(一)登录全国公证信息平台,查询遗嘱人是否订立公证遗嘱、公证保管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登录江西省公证机构办证数据查询平台,查询遗嘱人户籍信息、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调取相关人事档案材料,委托鉴定机构对遗嘱上的笔迹进行技术鉴定;
(三)询问法定继承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无异议。如果有法定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提出异议的,公证机构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终止检认。
(四)到遗嘱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走访调查,询问证人;
(五)通过媒体或公证处网站等形式发布公告,无人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
经过认真细致的遗嘱检认程序,公证机构未发现张C提供的张A所立自书遗嘱有影响其遗嘱效力事由,公证处依法出具了遗嘱检认的法律意见书,载明遗嘱有效的判断意见。
该遗嘱检认法律意见书作为张C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
公证遗嘱检认要点:
1、确认遗嘱真实性。公证机构进行遗嘱检认,应当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具体审核下列内容:遗嘱上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字、捺印、印章是否属实,录音录像遗嘱的音像资料是否真实,遗嘱是否确系遗嘱人所立;遗嘱有无伪造、篡改。
2、判断遗嘱要件有效。公证机构进行遗嘱检认,应当对遗嘱是否具备有效要件进行判断,具体审核下列内容: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3、排查遗嘱效力障碍事由。公证机构进行遗嘱检认,应当对是否存在影响遗嘱效力的障碍事由进行排查,具体审核下列内容: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是否存在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嘱内容是否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
4、核实是否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公证机构进行遗嘱检认,应当对提请检认的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进行核实,具体审核下列内容:遗嘱人在订立所检认的遗嘱后,没有重新订立内容相抵触的其他遗嘱;遗嘱人在订立所检认的遗嘱后,没有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没有就遗嘱处分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充分发挥公证在家事领域传统服务职能优势,能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实现家庭和谐、财富传承,更好发挥公证在社会治理中的制度价值,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近年来,公证机构转变工作思路,根据法律的变化和具体情况,开展遗嘱检认公证法律服务,以专业视角对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判断,探索用公证实务和实践有效回应《民法典》关于遗嘱订立和遗嘱效力的最新规定,填补法律服务空白,完善了社会治理机制,引领、规范公民遗嘱行为,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证为民的社会价值。
【公证书格式】
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张C,男, 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托人:XXX公证处
委托事项:遗嘱检认
委托人张C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本处,称其为张A(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所立遗嘱指定的受益人,为接受遗产,委托本处对立遗嘱人张C生前所立遗嘱的效力进行检认。
委托人张A向本处提交了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张A的身份证件;
(二)立遗嘱人张C的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遗体火化证明;
(三)立遗嘱人张C的(公证、自书、代书…)遗嘱;
(四)立遗嘱人张C的法定继承人名单;
(五)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凭证:1.位于XX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XXX号)。
本处对张A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如下事实:
一、立遗嘱人张C于XXXX年X月X日因病在X市死亡。
二、(描述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情况)。
三、立遗嘱人张A于XXXX年X月X日在X市订立了遗嘱,遗嘱中载明遗嘱所处分财产由立遗嘱人张C的孙子张A所有。
四、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位于XX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XXX号)。上述财产系立遗嘱人张C的个人财产。
五、经我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询,没有立遗嘱人的公证遗嘱备案信息。据立遗嘱人的遗嘱继承人和所有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该遗嘱为立遗嘱人张C生前就上述财产所立的最后遗嘱。
六、遗嘱继承人及法定继承人张A、张B均确认该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张C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依据上述材料及审核情况,本处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立遗嘱人张C于XXXX年X月X日订立的(自书、代书…)遗嘱的形式、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发现有影响该遗嘱效力的情形,该遗嘱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遗嘱效力检认和遗产继承,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XXX公证处
20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XX)赣XX证内字第XX号
受遗赠人:张A,男, 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遗赠人:张C,男, 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申请人因接受遗赠人张C的遗产,于20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遗赠人张C于XXXX年X月X日因病死亡。其生前于XXXX年X月X日立有一份(自书、代书…)遗嘱,表示将坐落在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室的房产[产权编号:赣(XXX)XX区不动产权第XXX号]属其份额遗赠给XXX一人所有。
二、申请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人遗赠的上述财产。
三、立遗嘱人订立的该(自书、代书…)遗嘱的形式、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发现有影响该遗嘱效力的情形,经本处进行遗嘱检认(遗嘱检认书编号),该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对该遗嘱均予认可,对申请人依据上述遗嘱接受遗赠人遗赠的房产份额均表示无异议。
综上,兹证明遗赠人张C遗赠的上述房产为受遗赠人张A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XXX市X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