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申请对执行现场进行监督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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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67055554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0日,XX县人民法院委托洛某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现场监督公证。洛某某告知公证员XX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谢某某、郭某某等人罚金一案中,公开拍卖了李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的原煤,买受人郑某某竞得1号煤堆,买受人张某某竞得2号、3号煤堆。洛某某向公证员提供了执行裁定书和上述原煤的成交确认书,并申请公证员对XX洗煤厂原煤棚内现有的、已拍卖了的煤的过磅现场进行监督。
公证员郭某某、焦某某、贺某某与公证员助理高某某、张某、王某某于2022年8月30日跟随XX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到达XX洗煤厂,在技术人员对洗煤厂入口和出口处的磅进行校准后,公证员贺某某、公证员助理高某某在入口处对进入洗煤厂的空车过磅现场进行监督并登记造册,公证员郭某某、公证员助理张某对装了煤的实车过磅现场进行监督并登记造册,公证员焦某某、公证员助理王某某对空车和实车进出原煤棚的顺序进行监督并做了现场工作记录。在原煤棚内所有煤装完后,公证员将所有车辆空车过磅的重量(皮重)和实车过磅的重量(毛重)进行汇总,再计算出所有车辆装载的煤的净重,并制作了《过磅登记表》。
在对所有数据、资料进行整理、核对后,公证员于2022年9月6日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XX县人民法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机构地址:XXXX
负责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XX洗煤厂原煤棚内现有的、已拍卖了的煤的过磅现场进行监督公证。
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二、负责人张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XX县人民法院委托洛某某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洛XX的居民身份证;四、三份《成交确认书》;五、编号为(20XX)XXXX执XXX号之四的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公证员郭某某、贺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XX洗煤厂参与了XX洗煤厂原煤棚内的煤的过磅现场。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XX县人民法院具有申请办理本次现场监督公证的资格。本次现场监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过磅登记表》(共7页)记录内容与现场监督的过磅结果相符。《过磅登记表》的内容真实。
后附:《过磅登记表》,共计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