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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县为行动不便老人上门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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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6268999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宋某于20××年××月××日因病死亡,遗有楼房一套。宋某母亲先于其死亡,宋父健在。宋某与薛某互为原配夫妻,共生育子女三人,均成年。继承人欲办理继承公证,为方便变更登记后出售,宋父与三个子女均放弃继承,由配偶薛某一人继承。但宋父年龄大,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手续。

一、老人相应行为能力判断

因老人居住偏远,承办公证员与宋某某(被继承人宋某的二弟,老人与其共同生活)添加微信好友,并预设几个问题(不涉及遗产的处分意向),由宋某某将老人回答的问题过程录制成短视频,视频中老人神志清楚,对亲属情况陈述详实,公证员集体观看后,一致认为老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受理其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20××年××月××日上午,在距××县公证处百里外的××乡××村宋某某家中。公证员对老人身份进行核实、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与老人促膝交谈,了解其生活、身体情况,现场观察老人精神状态良好,言语表达思路清晰,确信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公证员充分告知老人放弃继承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为其讲明放弃遗产继承权利后,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亦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声明放弃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在无法举证有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反悔的,法院可不予支持;老人放弃继承权而无法履行对父母、配偶、子女的法定扶养义务的,声明行为无效。

三、综合研判老人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判断应符合一般人认知标准,不违背公序良俗。经随机走访村民了解到:老人是退休教师,共生育三男三女,宋某是其长子。除宋某某在农村生活,其他兄弟姐妹均在外地或县城工作、生活,老人一直与宋某某夫妻在农村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了。孩子们都很孝顺,老人晚年生活很幸福,经与村委会核实,证实上述事实。

将房产遗产中应分得份额告知老人,在提及宋某房产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利时,老人明确地表达“我有工资,他(宋某)的房子我不要”。

实践中老人因多方面原因,其意思表示多受个别子女影响,为减少老人放弃遗产对其养老的影响,减轻老人心中顾虑。办案过程中,宋某某夫妻和两个妹妹在场,公证员与老人子女分别通过现场和微信远程视频两种方式,对老人行为能力、赡养问题、对老人放弃继承财产的态度进行交流和确认。告知子女赡养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免除,亦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因老人放弃遗产而怠于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子女们均支持老人的决定,并承诺常回家看望老人。同时现场向宋某配偶薛某及其子女阐明,老人继承宋某遗产是法定的权利,与是否出资购房无关,放弃继承是一种情分,不需要补偿更是一种理解和担当,应多辅助宋某某夫妻照顾老人。

公证员现场在“公证综合业务系统”平台为老人办理公证,当面交谈、微信视频沟通、制作笔录、签字确认等全程录像,整个过程持续近两个小时。回到公证处及时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为老人提供上门法律服务,受到当事人好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放弃继承权声明是继承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声明人须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亦不存在对声明内容的重大误解。公证处对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进行公证,尊重老年人意思自治,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冀××县证民字第×× 号

申请人:宋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省市××县××乡××街××号。

公证事项: 放弃继承权声明

兹证明宋某某于20××年××月××日来到××县××乡××村××组××号宋某家,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宋某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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