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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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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7273500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武汉某某公司发现省内某城市的一家汽配店铺销售的润滑油产品涉嫌侵犯其商标权,认为这些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对该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为防止证据灭失,武汉某某公司特委托武汉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维权取证,武汉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其购买侵权产品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2021年5月27日上午,公证员张X、公证员助理汪XX与申请人武汉市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某、工作人员徐某一同来到位于十堰市茅箭区白浪中路与中城巷交汇处附近的一处店铺,该店铺门头有“某某润滑油  电话:138XXX93 158XXXX96”等字样的招牌,随后,熊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向店员询问并得知“20W润滑油”的销售价后,实际支付300元(熊某使用手机微信支付320元后店员向其退还20元)在上述店铺内购买了1桶油,店员向熊某开具了一张写明“某某 300元”等字样的单据并向其提供了一张名片,该单据上载明“汽车配件销售清单”,该名片上载明“汽车润滑油 李某某138XXX93 地址:十堰白浪XXX公交驾校门口”,付款完成后,熊某用手机查看账单详情并截图,取得截图两张。在购买上述物品过程中,工作人员徐某对上述店铺的门头进行了拍照,公证员助理汪万波对上述店铺的周边进行了拍照并使用手机高德地图实时定位并截图。

购买结束后,公证员张亮和公证员助理汪万波分别对单据、名片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标记和拍照,将上述单据、名片带回了公证处办公室,将所购物品发送物流后带回了办公室。经查看,该物品的外包装上有“ DFCV”、“生产批号:BC351XX 生产日期:202XX”等字样且贴有“XX商用车有限公司 型号:KL40-20XXX-18L 名称:柴油机油KL40 20XXX 18L桶Q/DFCVCM XXXX 渠道:R891A XXX”等字样的标签,公证员张亮和公证员助理汪万波首先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并对封存后的物品现状进行了拍照,随后将本次所有照片及截图保存至公证处电脑并打印,将在上述店铺内取得的单据、名片进行了复印,根据当天购买的实际情况整理了工作记录。最后,将封存后的物品交申请人保管。熊某、徐某的上述购物全过程均由公证人员现场监督。

之后,公证员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21)鄂东内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武汉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69XY,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某办事处某某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2XXX94

委托代理人:熊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2XXX38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武汉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固定证据,于2021年5月26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处受理了上述申请。出发前本公证员对徐某的手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确认此手机内没有储存与本次保全证据有关的图片,2021年5月27日12时33分左右,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汪万波、申请人武汉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某及其他工作人员徐某一同来到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中路与中城巷交汇处附近的一处店铺。现场查看,该店铺门头有“某某润滑油 电话:138XXX93 158XXX96”等字样的招牌,店铺内陈设有各种商品。随后,熊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向店员询问并得知“20W润滑油”的销售价格后,实际支付300元(熊某使用手机微信支付320元后店员向其退还20元)在上述店铺内购买了1桶油,店员向熊某开具了一张写明“某某 300元”等字样的单据并向其提供了一张名片,该单据上载明“汽车配件销售清单”,该名片上载明“汽车润滑油 李某某  138XXX993  地址:十堰白浪XXX白浪XXX公交驾校门口”,付款完成后,熊某用手机查看账单详情并截图,取得截图两张。在购买上述物品过程中,工作人员徐某对上述店铺的门头进行了拍照,公证员助理汪万波对上述店铺的周边进行了拍照并使用手机高德地图实时定位并截图。

购买结束后,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汪万波分别对单据、名片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标记和拍照,将上述单据、名片带回了本处办公室,将所购物品发送物流后带回了办公室。经查看,该物品的外包装上有“ DFCV”、“生产批号:BC351XXXX 生产日期:202XXX”等字样且贴有“XX商用车有限公司 型号:KL40-20XXX-18L 名称:柴油机油KL40 20XXX 18L桶Q/DFCVCM XXXX 渠道:R891A XXX”等字样的标签,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汪万波首先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并对封存后的物品现状进行了拍照,随后将本次保全取得的所有照片及截图保存至我处电脑并打印,将在上述店铺内取得的单据、名片进行了复印,根据当天购买的实际情况整理了工作记录。最后,将封存后的物品交申请人保管。

兹证明,购买上述物品并取得单据、名片的整个过程是在本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完成,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门头及周边照片打印件系在上述购买过程拍摄后打印所得,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物品照片打印件系在上述店铺购买后拍摄打印所得,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账单详情及实时定位截图打印件系上述购买结束后打印所得,均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单据、名片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附件:

一、门头及周边照片打印件3张,共2页;

二、物品照片打印件8张,共4页;

三、账单详情截图打印件2张,共2页;

四、实时定位截图打印件1张,共1页;

五、单据复印件1张,共1页;

六、名片复印件1张,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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