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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主动申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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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67076589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小贷公司(以下称甲方)将其拥有的不良贷款债权(本息共计13000万元)打包出售给XX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乙方),出售价款10000万元,双方于2017年11月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同日,双方就此笔不良债权的清收问题达成了《委托清收协议》,约定:乙方委托甲方清收此笔债权,清收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清收目标:12000万元(根据所收购债权的买价和资金占用时间、收益率10%/年的投资回报收益确定),如果甲方不按期及时、足额实现清收目标,甲方应自筹资金补足清收目标与实际清收额之间的差额(乙方只接受现金资产)。丙方XX实业公司、林某分别为《委托清收协议》协议项下甲方的清收付款义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乙方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了债权转让款10000万元。

两年后,由于经济下行等原因,甲方难以完全实现清收目标,遂向乙方申请延长履行补足义务期限一年。双方就延长履行补足义务的期限、金额、利息、逾期利息等有关事项达成补充协议。丙方担保人XX实业公司、林某某亦同意对延期履行补足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甲方和丙方担保人XX实业公司同意对延期补足义务或保证担保进行公证并赋强,丙方担保人林某某愿意对延期补足义务继续提供连带保证,但不同意进行公证并赋强。最终,公证处只对甲方和丙方担保人XX实业公司办理了赋强。一年后,甲方仍无法履行补足义务,经多次催收无果,乙方决定启动司法程序收回债权。

由于本次债权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中,有的主体接受了公证强制执行,有的主体没有接受,势必会导致同一个债权要通过二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实现,会出现多头跑腿,重复提供材料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节约劳动成本,XX资产管理公司决定放弃公证赋强的救济途径,对所有债务主体一并采用诉讼的维权方式。2021年4月,XX资产管理公司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为其办理的赋予延期履行补足义务及担保的补充协议强制执行公证作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公证处接受申请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时地作出了“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 ,XX资产管理公司持决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了甲方XX小贷公司和丙方担保人XX实业公司、林某某,人民法院予以了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中的“公证机构决定”并未区分是公证机构依职权作出,还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根据多地的司法实践以及《民法典》自愿原则的立法精神,个人认为“决定”应当包含了公证机构依职权和依当事人主动申请作出二种情形。

【公证书格式】

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


(20XX)赣洪豫证决字第X号

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债务人XX小贷公司、保证人XX实业公司和林XX于二〇XX年X月X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贵公司与XX小贷公司、XX实业公司就上述《补充协议》向本处申请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XX)赣洪豫证内字第XX号]。现贵公司因债务人XX小贷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方便诉讼,一并实现债权,于2021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本处受理申请后,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查。现根据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本处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对(20XX)赣洪豫证内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出具执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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