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取件的保全送达行为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GGGY167076784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胡女士于20XX年3月9日向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称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房,申请人拟向该公司送达《催告函》,对该送达行为及送达的文书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审查了胡女士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催告函》文本后,联系了邮政公司工作人员余某某上门取件。在余某某的指导下,胡女士用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投递下单和支付邮寄费人民币12元整,将一份《催告函》放入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信封后密封。余某某收件后,用便携式打印机打印了收件单。对上述过程,公证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和拍摄了照片存档。公证员依据上述事实,为胡女士出具了公证书。
以往办理保全送达行为公证,通常由公证人员与申请人一同前往邮政窗口投寄邮件,现场填写邮寄单、交费并开具发票。在邮政部门改进收件方式后,公证机构适时跟进,创新保全送达行为公证方式,既提高了公证效率,又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赣宜靖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胡某某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称:申请人与靖安县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XXXX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前,但至今尚未交房。申请人拟向该公司送达《催告函》,提出催告意见,特申请对该送达行为及送达的文书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本处依法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并指派公证员茅某某和辅助人员张某某具体承办。
XXXX年XX月XX日9时30分许,胡某某在公证员茅某某和辅助人员张某某的面前,在公证员联系上门服务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靖安分公司工作人员余某某的指导下,通过手机微信扫取余某某提供的二维码,于9时40分完成了邮寄送达《催告函》的投递下单和支付邮寄费人民币12元整,并将其在公证员面前签署的一份《催告函》放入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信封后密封。余某某用便携式打印机打印单据一份,显示单号:XXXX,收件人:李某某,收件人地址:XXXX,寄件人:胡某某,联系电话:XXXX,快递费用12.0。
对上述保全证据过程,公证员茅某某和辅助人员张某某进行了全程监督。
兹证明上述保全证据过程客观、真实;本公证书所附《催告函》一张(详见附件一)与胡某某邮寄的《催告函》内容一致;所附单号为XXXX的中国邮政国内快递收件单复印件一张(详见附件二)与该收件单原件一致。
附件:一、《催告函》一张;
二、中国邮政国内快递收件单复印件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