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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办理的公证提存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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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67076765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江西省靖安县某综合农贸市场的经营者黄某某向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提存,称:提存人与受领人汪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XX年12月30日判决: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XX年1月6日解除;二、被告汪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房屋。汪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后,汪某某向提存人转入XX年第二季度至20XX年第二季度租金共计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欲形成其支付租金,提存人接受租金,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事实。提存人根据代理律师的建议,拟通过公证提存方式将上述租金退还给汪某某。

公证员核实了提存人提供的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副本)和银行的租金转账电子回单后,受理了该公证提存事务。在告知并确认提存人将提存款转入公证处的提存专用账户后,出具了《提存证书》。同时为提存人代拟了《受领通知书》,告知提存人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受领人,并将《受领通知书》和快递单复印存档。

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民法典》中多个条款涉及提存内容,《公证法》第十二条将提存列为五项公证事务之一,为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事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公证提存既是民事经济活动的“支付宝”,也是合同履约的“安全阀”。公证在提存领域大有可为,但在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办理和开拓提存事务的成效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公证书格式】

提存证书

(XXXX)赣宜靖证内字第XX号

提存人:靖安县XX综合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经营者: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领人: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务:提存

提存人于20XX年4月29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公证提存事务。称:提存人与受领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2021)赣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靖安县某综合农贸市场与被告汪某某在20XX年6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XX年1月6日解除;二、被告汪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房屋。被告汪某某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1月17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后,汪某某于20XX年4月6日分三笔分别向提存人转入21年第二三四季度租金伍拾柒万元整、20XX年一、二季度租金各壹拾玖万元整,共计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950,000.00元)。提存人拟通过公证提存方式退还给汪某某,并提供了:1、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XX)赣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2、汪某某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3、XX银行租金转账电子回单3份。本处经核实后受理了该公证提存事务。提存人随后将上述租金转入了本公证处的提存专用账户,并提供了XX银行租金提存款转账电子回单1份。

兹证明提存人靖安县某综合农贸市场的经营者黄某某于20XX年4月29日将提存款共计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950,000.00元)转入了我处在XX银行的公证提存专用账户(账号:XXXX)。提存款转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按照提存人的约定,该提存款的领取方式为以下任意一种:1、由提存人通知受领人到公证处自行领取;2、由公证处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支付提存款;3、由提存人依据正当理由向公证处申请取回提存款。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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