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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甲公司股权转让公证提存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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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67076873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江西甲有限公司为某公证处的法律顾问企业,是一家从事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和农药生产销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的涉农服务企业。为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林业的高质量发展,公司准备积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农林领域产品研发。为回笼资金启动研发项目,欲将其部分资产和全资子公司(江西A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以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叁万元价格转让给江西乙1、乙2两家公司(乙1、乙2各收购标的公司50%股权),并就股权转让主要事宜达成了意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双方因担心交易安全(先付款还是先股权变更登记)的缘故迟迟没有履约,江西甲公司故向其法律顾问公证处求援。

在了解到双方企业的交易安全顾虑后,公证处提出通过公证资金监管的方式保障交易安全的方案,即:以公证提存(资金监管)方式支付交易款项,对应交易款项由受让方向公证处的资金监管账户分批次汇入进行资金监管:第一次支付:《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由乙1、乙2公司分别各自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XXX万元整(合计XXX万元整)转至江西省南昌市XX公证处的资金监管账户;第二次支付:公证处在收到第一笔监管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完成公司股权转让内部流程手续,并将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其名下资产过户到标的公司(子公司)名下后7个工作日内,由乙1、乙2公司分别支付第二笔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XXX万元整(合计XXX万元整)至江西省南昌市XX公证处的资金监管账户。待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完成后,受让方汇入的上述款项由资金监管方全部转入甲公司账户。双方公司对该公证方案进行研判后,接受了该交易方式。

随后公证处对双方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审查,针对协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将公证资金监管方式交易条款植入协议中,双方均表示认可。在此基础上,承办公证员为其另行草拟了《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约定“资金监管期间资金监管方(公证处)不接受任何单独一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书面变更意见、异议或指令;在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或条件等成就时,资金监管方(公证处)有义务无条件地给予完成监管资金款项支付,但双方共同提出变更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支付/不予支付的除外。”,以确保监管资金的安全,《资金监管协议》还明确了其他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双方公司顺利的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承办公证人员及时提醒并督促双方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将双方的履约情况及时向协议各方进行反馈,监督各方及时履约。20天后,双方股权交易顺利完成,甲公司顺利的拿到了全部股权转让款,解决了其资金困难,公证发挥职能优势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证机构通过与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关系,能第一时间了解企业法律服务需求,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高效优质公证法律服务。公证处运用提存等特有法定职能,发挥公证沟通、监督、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高效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纾困,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赣洪大证内字第XXX号

甲方(出让方):江西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江西省XXX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C,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受让方): 江西乙1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D,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E,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江西乙2有限公司,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

法定代表人:F,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G,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提存(资金监管)

申请人甲乙双方于20XX年4月1日向本处称,乙方拟收购甲方全资子公司即江西A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现双方达成一致,以公证提存(资金监管)方式支付交易款项,特向本处申请办理提存(资金监管)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受理后,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将《资金监管协议》项下的乙方应支付的第X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伍佰柒拾万元整转入本处指定的提存账户。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乙方依据其于20XX年4月1日与甲方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将《资金监管协议》项下的第X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XXXX万元整于20XX年XX月XX日提存至本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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