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赔偿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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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67055538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8日19时30分许,贺某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途经某国道线某处时,将车撞到公路北侧桥头石墩上,致贺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吉县交警大队认定,贺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系该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贺某是无偿为刘某帮工而驾驶该汽车,贺某受伤后损失较大,后续康复治疗尚需支出较大费用,误工期长达一年。
2022年9月18日,贺某的妻子和母亲来到公证处咨询,称他们家已初步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赔偿贺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但是刘某担心支付赔偿款后贺某及其家人反悔,所以贺某及其家人为消除刘某疑虑,现在想将上述口头协议变为书面协议并公证。
第二日,刘某和贺某来到公证处办理赔偿协议书公证,在核实相关情况和材料后,公证员为当事人代书了《赔偿协议书》,并随即为当事人办理了公证。《赔偿协议书》经过公证后,有效解除了当事人的信任危机,减少和避免了纠纷。出具公证书后,刘某当即将20万元的赔偿款转给了贺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X)XXX证X字第XX号
申请人:贺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下称甲方)
刘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下称乙方)
公证事项:赔偿协议书
上述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赔偿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赔偿协议书》。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处对各方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告知了双方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在协议中自愿约定:就交通事故致甲方损害,乙方一次性补偿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刘某与贺某于XXXX年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赔偿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