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贺某赔偿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GGGY167055538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8日19时30分许,贺某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途经某国道线某处时,将车撞到公路北侧桥头石墩上,致贺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吉县交警大队认定,贺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系该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贺某是无偿为刘某帮工而驾驶该汽车,贺某受伤后损失较大,后续康复治疗尚需支出较大费用,误工期长达一年。

2022年9月18日,贺某的妻子和母亲来到公证处咨询,称他们家已初步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赔偿贺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但是刘某担心支付赔偿款后贺某及其家人反悔,所以贺某及其家人为消除刘某疑虑,现在想将上述口头协议变为书面协议并公证。

第二日,刘某和贺某来到公证处办理赔偿协议书公证,在核实相关情况和材料后,公证员为当事人代书了《赔偿协议书》,并随即为当事人办理了公证。《赔偿协议书》经过公证后,有效解除了当事人的信任危机,减少和避免了纠纷。出具公证书后,刘某当即将20万元的赔偿款转给了贺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X)XXX证X字第XX号

申请人:贺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下称甲方)

        刘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下称乙方)

公证事项:赔偿协议书

上述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赔偿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赔偿协议书》。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处对各方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告知了双方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在协议中自愿约定:就交通事故致甲方损害,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医疗费(包括继续治疗)、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各种与本次帮工引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本补偿费不包括乙方此前已付的8.5万元(捌万伍仟元)。甲方自愿接受上述赔偿,协议中其它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刘某与贺某于XXXX年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赔偿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