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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朱某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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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6705557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XX日,卫某与朱某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申请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卫某与朱某婚后育有一子朱小某,2022年二人因感情不合离婚,原来约定儿子由女方卫某抚养,现在出于儿子上学等原因的考虑,二人经过协商同意变更,儿子由朱某抚养。

由于朱小某已满八周岁,公证员王某请卫某次日将孩子带到公证处来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次日,公证员王某征求了孩子朱小某的意愿,据此公证员为当事人办理了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

上述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公证员根据双方意愿约定子女的抚养权,达到医疗、教育的目的,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出发,相对温和地解决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X)X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男方):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XX。

乙方(女方):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XX。

公证事项: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经甲、乙双方确认,均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朱某与卫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捺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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