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被质押并查封的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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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67056774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XX日,申请人扈某美、赵某强、赵某敏来到山东省XX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经公证员询问,被继承人赵某凯于2022年3月XX日因病死亡,遗有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和滨州XX置业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分别为8XX万元、2XX万元的股权。上述申请人扈某美为死者的配偶,赵某强为死者的儿子,赵某敏为死者的女儿,三申请人申请继承上述股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出资证明、公司章程等材料,公证处受理了本次公证申请。
经深入了解,上述两股权均质押给山东XX牧业有限公司且被山东省XX人民法院查封。我处公证人员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实,赵某凯遗留在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和滨州XX置业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分别为8XX万元、2XX万元的股权确实均质押给山东XX牧业有限公司,且均被山东省XX人民法院查封冻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基于赵某凯所持的上述两股权均被质押并查封,无法确定遗产范围,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本公证事项可以依法中止,待诉讼程序结束后恢复公证程序。鉴于诉讼裁判结果迟迟未出,山东XX牧业有限公司作为质押权人,山东XX牧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利害关系人,均作出对上述两股权作为赵某凯的遗产先行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无异议的书面表示,即公证处先按照公证程序办理继承公证,遗产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向其承担相应的偿还债务责任。如此操作,顺利的为当事人办理了股权继承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鲁XX证民字第1XX号
申请人:扈某美,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XXX。
赵某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XXX。
赵某敏,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XXX。
被继承人:赵某凯,男,1967年4月9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370XXX。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扈某美、赵某强、赵某敏因继承被继承人赵某凯的遗产于2022年XX月XX日向本处提出法定继承公证申请,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XXXX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3705XXXX)一份,用于证明被继承人赵某凯于2022年XX月XX日死亡。
二、上述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共四件,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三、X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XXX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一份,XXX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一件,并有扈某巧(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XXXX)、郗
四、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和滨州XX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出资证明》各一份,XXX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公司备案信息一份,XX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滨州XX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变更情况》《股东(发起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公司备案信息一份,用于证明被继承人赵某凯在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和滨州XX置业有限公司分别遗有实缴出资额为8XX万元、3XX万元的股权。
五、被继承人赵某凯的继承人赵某强、赵某敏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各两份,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赵某凯上述股权中其各自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所作的陈述和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处现确认申请人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赵某凯,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2022年XX月XX日死亡,生前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67XXXX。
二、被继承人赵某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五人,即其:配偶扈某美、儿子赵某强、女儿赵某敏、父亲赵某荣、母亲孙某美。其父亲赵某荣、母亲孙某美均先于被继承人赵某凯死亡。
三、申请人扈某美、赵某强、赵某敏向本处申请放弃继承或继承的财产为被继承人赵某凯遗留在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和滨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分别为8XX万元和3XX万元的股权。
经查,被继承人赵某凯遗留在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和滨州XX置业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分别为8XX万元、2XX万元的股权均质押给山东XX牧业有限公司,且其遗留在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和滨州XX置业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分别为8XX万元和3XX万元的股权均经山东XX牧业有限公司申请被山东省XX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另,山东XX牧业有限公司对被继承人赵某凯的继承人申请上述股权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事项无异议。
四、据上述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赵某凯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主张接受遗赠或遗嘱继承,也未有人对上述申请人之申请提出异议。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截止到被继承人赵某凯死亡之时,未查询到其办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信息。
五、被继承人赵某凯的继承人赵某强、赵某敏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赵某凯的上述财产,扈某美表示继承被继承人赵某凯的上述财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股权虽被质押、查封冻结,但因质押权人、利害关系人对该股权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办理继承公证无异议,故本处确定上述股权系被继承人赵某凯生前与其配偶扈某美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赵某凯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赵某凯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赵某凯的父亲赵某荣、母亲孙某美均先于被继承人赵某凯死亡,且其儿子赵某强、女儿赵某敏均放弃继承其各自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被继承人赵某凯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扈某美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赵某凯遗留在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和滨州XX置业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分别为8XX万元和3XX万元的股权的一半为被继承人赵某凯的遗产,该遗产由其配偶扈某美继承,股权的另一半为被继承人赵某凯的配偶扈某美所有。
本公证书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继承遗产证明。申请人在取得本公证书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2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