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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王某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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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67055509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月,当事人芦某和王某某来到我处咨询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事项。经过了解得知,双方于2016年×月×日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在2019年×月×日生育一子芦某某。夫妻双方婚后感情欠佳,且由于男方长期一些生活上的不良嗜好,让女方感觉安全感缺失。但考虑到孩子还小,男女双方协商,为给孩子日后生活更加有保障,双方自愿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约定,将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子归儿子芦某某所有,该房产剩余的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原本这样的婚内协议,都是双方签字按指印生效,但是双方还是选择相信公证处,自愿在公证员面前签署这份协议。

承办的公证员得知此事后,首先感谢当事人对公证处的信任。后利用公证行政管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署该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合法、明确,予以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字第×××号

申请人:

男方:芦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女方:王某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男方芦某、女方王某某于二0二二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男方芦某、女方王某某向本处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

经查,男方芦某、女方王某某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男方芦某、女方王某某在签订该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男方芦某、女方王某某于二0××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达成一致:位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房屋价格××万元,已付××万元)归儿子芦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双方共同负担。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男方芦某、女方王某某于二0××年×月×日在泽州县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上男方芦某、女方王某某的签字、捺指纹印均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捺指纹印后生效,该协议项下约定的房屋产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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