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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居住权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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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67057523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春节临近,张大爷由其大儿子陪同来到胶州市公证处咨询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相关事宜,公证员热情地接待了他们。通过交流了解到,张大爷在胶州市XX镇XX村的房屋因要修建公路而征迁,获得各项征迁补偿款总计人民币壹佰叁拾多万元,张大爷的妻子王某已于2014年死亡,上述房屋是张大爷与其妻子王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故该征迁补偿款的一半是他妻子王某的遗产,另一半归他所有,因张大爷年事已高,愿意跟其大儿子共同生活,张大爷想把上述补偿款属于他的部分赠与给大儿子叁拾万元。

了解情况后,为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员耐心的把赠与和遗嘱的法律后果讲解给老人听,老人仍然坚定愿意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考虑到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可以很好地解决张大爷后期的居住问题,公证员又向张大爷就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张大爷和其大儿子表示愿意先办理《居住权合同》,再签订《赠与合同》,其后公证员为张大爷与其大儿子、大儿媳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和《赠与合同》公证。针对居住权的特别规定,公证员反复告知张大爷和其儿子,要及时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这样就圆满解决了张大爷老有所养、老有所居的问题。拿到公证书,张大爷和家人不断地向公证员致谢,这也是青岛市办理的首例居住权合同公证。

【公证书格式】

居住权合同

甲方:张二 ,男,一九XX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孙某某,女,一九XX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张一,男,一九XX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一是张二的父亲,坐落在胶州市XX镇XX村XXX号的房屋一处是张二与其妻子孙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张一的房屋拆迁后没有房屋居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对甲方坐落在胶州市XX镇XX村XXX号的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

二、甲方保证乙方无偿享有上述房屋的居住权,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好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为乙方居住上述房屋提供相应的生活配套设施。

四、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该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

五、乙方死亡后,该居住权消灭。

六、今后该房屋遇到国家征用拆迁或甲方欲出售该房屋,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居住场所,且居住场所应征得乙方的同意。

七、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八、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到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甲乙双方签名、按指印之日起成立。

甲方:                乙方:

二○二一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21)鲁XX民字第X号

申请人:甲方:张二,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

孙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张一,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居住权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X 月X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公证。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他们的陈述,张一是张二的父亲,坐落在胶州市XX镇XX村XX号的房屋一处是张二与其妻子孙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张1的房屋拆迁后没有房屋居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主要内容为:一、乙方对甲方坐落在胶州市XX镇XX村XX号的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二、甲方保证乙方无偿享有上述房屋的居住权,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三、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好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为乙方居住上述房屋提供相应的生活配套设施。四、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该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五、乙方死亡后,该居住权消灭。六、今后该房屋遇到国家征用拆迁或甲方欲出售该房屋,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居住场所,且居住场所应征得乙方的同意。七、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八、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到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在签订《居住权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居住权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张二、孙某某与乙方张一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合同上甲方张二、孙某某与乙方张一的签名、按指印均属实。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胶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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