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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诉前调解赋强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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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67057423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承包的一项工程供应板材,并约定了货品单价、数量、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上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未完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尚余货款人民币十八余万元迟迟未付,遂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

XX公证处积极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选派优秀公证人员组成司法辅助团队,进驻法院开展调解、调查、送达、协助执行等司法辅助工作。2022年7月,公证员作为特邀调解员接受法院诉前委派受理调解此案,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还款协议,并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还款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还款协议书中,双方确认了尚欠货款金额、具体还款方案,并约定若乙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协议,则甲公司有权向XX公证处就上述剩余未付货款一并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书格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2)鲁XX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

债权人: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XXX,法定代表人:丁。

委托代理人:A,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债务人: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XXX,法定代表人:戊。

委托代理人:B,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赋予《还款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上列申请人于二〇二二年七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还款协议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本处向上列申请人告知了其各自在本公证事项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就本公证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所具备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结果进行了重点告知。

上列申请人均表示,缔约各方均具有签订该《还款协议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申办公证的代理权。本处经审查亦未发现有异常之处,故对上列申请人在本公证事项中的民事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上列申请人均表示,缔约各方经协商一致,出于各自之真实意思自愿签订了本公证词前面的《还款协议书》,对各项条款无疑义,对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各方在该《还款协议书》中约定:债务人乙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七月XX日前向债权人甲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XX元,于二〇二二年九月XX日前向债权人甲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XX元,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XX日前向债权人甲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XX元;如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处经审查未发现有异常之处,故对上列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之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处对该《还款协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其主要条款完备,内容具体、明确;申请人就《执行证书》出具前公证机构的核查内容、方式所作出的承诺具备可行性。

据此,兹证明上列申请人于二〇二二年七月XX日签署了前面的《还款协议书》,该缔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还款协议书》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还款协议书》上缔约各方的签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还款协议书》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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