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还贷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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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67057572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男方党某某与女方程某某是一对九零后夫妻,婚前男方在父母资助下交纳首付款后抵押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了两年房贷,尚有三十多万元未还。男方父母为减轻小两口的负担,拿出了自己一笔到期存款二十三万元,资助其还房贷。可是又担心现如今年轻人离婚率极高,一言不合,说分就分,万一离婚,如何避免这笔出资被儿媳分去一半?于是男方党某某和其父母来到我处寻求解决办法。
公证员经询问得知:男方父母已于一个月前将上述款项转账给了男方,男方党某某已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了房贷。男方父母的本意是以防万一,只要儿子和儿媳不离婚,他们并不在意上述出资成为其夫妻共有财产。
首先,公证员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了解释,当事人明白了可以通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指定将上述款项赠与给儿子党某某个人所有,属于党某某的个人财产。但是因为该笔款项转账后随即便用来偿还了房贷,转化为房产价值的一部分,万一儿子和儿媳离婚,儿子如何主张自己的专有权?男方父母仍有疑虑。对此,公证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公证员进一步向其解释:具体到你们这种情况,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日后万一双方离婚且针对该房产协商不成,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及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判决男方拿出其中的一半补偿女方,而房产归男方所有。届时,这份赠与合同公证书即可发挥其效力,将男方父母资助的上述款项排除在男女双方共同支付的房贷款之外。听到这,当事人表示放心了。但是鉴于以下两点:一、赠与的款项交付在先,而赠与合同签订在后,不排除男方父母本来意在赠与儿子、儿媳共同所有,后来儿子、儿媳婚姻有变,儿子与父母一商量,想借助公证书变更赠与性质;二、赠与合同只能够证明赠与和受赠双方的合意,是否实际交付需要另行举证。如果男女双方几十年后离婚,如何证明实际交付?毕竟银行转账记录保管期限有限。针对第一点,公证员向当事人做了以下告知:如果此前一方已向法院起诉离婚或双方已向婚姻登记处递交离婚申请,此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将会被质疑,极有可能不会被有权机关采信。听到这,当事人信誓旦旦地承诺说,小两口虽然经常拌拌嘴、吵吵架,但远没有发展到想离婚的地步。再进一步分析,资助款交付距今只有一个月,从毫无征兆到短短一个月之内发生婚变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双方早有离异的征兆,男方父母也不会贸然资助),所以,这点疑虑基本可以打消。针对第二点,公证员提醒当事人尽早到银行柜台打印能够长期保存的转账流水,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章,将原件妥善保管,复印件提交我处。
至此,当事人表示已充分了解此项公证的法律后果和注意事项,随即公证员为其代书了赠与合同,顺利办完了公证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鲁XX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
甲方(赠与人):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乙,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受赠人):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是甲方的儿子。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二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乙方婚前于二〇一七年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了位于××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宅房一套,《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号。甲方于二〇二二年×月×日将其夫妻共同积蓄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赠与乙方个人单独所有,并指定该款项只能用于乙方偿还上述房贷。双方出示了转账记录,均认承该笔款项的性质系赠与,且是对乙方个人的赠与。承办公证员根据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为其代书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并作了如下告知:赠与合同办理公证后,赠与人将失去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如果对受赠人不满意或者对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反悔,将无法申请撤销公证书。如果赠与人认为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不履行对赠与人所担负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应当向受赠人提出。受赠人不同意撤销赠与的,赠与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赠人侵害了其利益后一年内,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申请人双方对告知事项均表示明确了解。
经查,上述《赠与合同》的内容系申请人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该《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中约定赠与的款项金额、来源、用途均清楚、明确,违约责任等条款均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甲、乙与乙方党某某于二〇二二年×月×日在莱西市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合同上双方申请人的签名、捺手印均属实。
本赠与合同自二〇二二年×月×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