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取证助力知识产权保护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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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GGGY167048690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7月X日,长春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来到长春市某公证处,称有商铺未经授权,销售有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热门形象的商品,为维护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及防止证据灭失,想要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经公证员了解,权利人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了长春某有限公司代为对侵权主体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等相关维权事宜,现申请人为长春某有限公司,王某某为其委托代理人。公证员审查了长春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后,依法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与公证人员随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共同前往侵权主体商铺,王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侵权商品,购买完成后离开侵权主体商铺,然后将侵权物品暂时交由公证员及公证人员保管,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对王某某购买侵权商品的全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及适当拍照,并对公证员在场情况拍照,保留相关证据。随后回到公证处,由公证员及王某某共同将购买取得的侵权商品进行拍照封存,在封存件上粘贴封条,在封条上签字并加盖公证处公章,对封存完毕后的封存件拍照,最后将封存件交由王某某保管,依法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吉长X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长春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地址:长春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于2021年7月X日向我处申请称:申请人已取得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为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等维权相关事宜。为维护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及防止证据灭失,申请人特委托王某某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本处依法对王某某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向其告知了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指派本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于20XX年7月X日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来到位于XX市某区某大街与某路交汇某商场X楼X号铺位的某玩具店,王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了“A”玩具一盒、“B”玩具两盒,并使用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付款人民币XXX.00元,购物过程中本公证员对店铺外观、购买现场进行了拍照。
王某某携带上述购买的商品离开该店,本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也随同离开。回到本处后,本公证员对所购商品及外包装等进行拍照,对商品进行封存,封存后对封存件进行拍照,并将封存件交由王某某自行保管。
上述购买及封装过程拍照取得照片40张,店铺地点定位截图1张,微信支付账单详情截图1张,共打印图片42张。
兹证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的上述购买行为均在本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本公证书所附打印图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打印图片共4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7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