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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住所地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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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GGGY167039635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XX日下午,李某某来到吉林省四平市某公证处,称其想要申请办理住所地公证,目的是到XX国定居使用,XX国方面需要其提供住所地公证。

当事人李某某提供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产证等证明材料,公证员审查时,发现其居民户口簿与房产证登记的地址并不一致。公证员遂建议,按照规定,如果其能够提供有效居住证明的,可以为其办理居住地公证。但当事人坚持要求办理住所地公证,并声称其一直在房产证所登记的房屋中居住,其居住地与住所地是一致的。

公证员再次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和房产证,与当事人讲明情况,并与当事人约定时间,一同前往相关派出所了解情况。经与派出所民警核实后,得知,当初户籍登记时,该房屋隶属于某某街道某某委,后来重新划分街道,该房屋便隶属于另一个街道了,当事人李某某补办房产证时登记的是新的街道名称,但是其并没有变更户口簿,从而造成两者不一致。派出所按照新的地址进行了变更登记,并重新为李某某签发居民户口簿。公证员在明确李某某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后,及时按照公证程序为其办理了住所地公证,并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住所地公证中的住所地,一般为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以户口簿为准。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当事人要求证明现住址的,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可以证明现住址。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X四某证外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区X街X委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XX。

公证事项:住所地

兹证明李某某的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区X街X委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XX,与户籍所在地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公证处

公证员

2022年7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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