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遗产管理人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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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6696892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当事人王某甲来到合肥市庐州公证处询问办理“继承”公证事宜,经公证员张x了解,“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分别于2015年6月17日、2015年9月9日、2015年9月26日分三次分别与南京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涉及金额约人民币贰拾贰万。 “被继承人”王某某将上述款项出借给南京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理财,南京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并承诺比较高的利息作为出借资金的回报。几年后,上述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等等被相关部门立案处理,“被继承人”王某某出借的资金一直无法收回。2021年12月6日被继承人王某某死亡,其生前“投资”一直拖延没有处理。王某甲称,他们一直在联系处理该案,近期该案已被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法院和王某某家属联系称,鉴于王某某现在已过世的事实,需要出具相关的继承公证书,凭借公证书向法院申报债权,处理善后事宜。王某甲询问公证员是否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证书。
公证员认为,鉴于上述款项可能涉及民间借贷,同时上述公司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按照正常的继承公证的处理遗产的办证思路出具继承公证书可能不妥。同时当事人王某甲称上述公证书主要是用于向法院申报债权的公证目的,结合2021年11月安徽省公证协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遗嘱检认法律服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可以采取遗产管理人公证的方式处理该项公证案件。同时告知王某甲咨询相关债权申报部门是否接受产管理人公证书。几天后,王某甲告诉公证员南京相关法院接受遗产管理人类公证书。
自民法典实施以来,遗产管理人制度一直是法律,特别是民商事(家事)法律案件中的热点问题。法律的归法律,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在第1145至1149条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框架性”的搭建,在具体的实施阶段不同的法律职业群体有着不同的理解、认识,执行阶段也有无所适从的困扰。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永远不是停留在法条的理解和诠释之中,只有经过法律的实践才能体现法律的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皖合庐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方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王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产管理人资格
查被继承人王某某于2021年12月6日死亡;王某某的父亲王某丁、母亲金某戊、次子王某乙(生前无子女)均已先于王某某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现有配偶方某某、长子王某甲、女儿王某丙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经被继承人王某某上述法定继承人一致推选,兹证明申请人方某某是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方某某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包括向有关产权部门查询并复制被继承人王某某的所有遗产状况;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
公证员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