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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办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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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66804884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3月16日,张某来到拆迁办公室,称其自愿拆掉自己所拥有的住房,并提供有关手续。但张某称因保管不善无法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经公证员在县民政局核实后发现,张某与刘某于前一两天刚离婚,但是张某离婚协议未明确表示此房屋的归属。所以必须签订补偿协议明确刘某的意思表示,才能确认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主体。

在镇政府的协助下,张某、刘某来到公证处,两人经自愿协商,刘某办理了声明书公证,称其自愿将拆迁款打到张某卡上。3月18日,张某来到拆迁办顺利的签订了补偿协议,张某的房屋也被顺利拆除。该公证的办理保障了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县XX街XX号。

代理人: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住址:XX省XX县XX街XX号。

申请人(乙方):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县XX街XX号。

公证事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XX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代理人田某与张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县XX镇人民政府,在公证员面前,申请办理《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协议的签名、盖章及按手印是申请人XX县XX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代理人田某和张某本人所为。田某和张某已表明知悉签订协议的法律意义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协议中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各项补偿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整。其余条款详见协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XX县XX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代理人田某与乙方张某XXXX年XX月XX日签订前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该协议上田某、张某的签名、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省XX县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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