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罗某离婚补充协议公证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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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66452347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xx月xx日,方某与罗某来到我处称,二人已离异多年,现方某拟用名下一套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某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在审查其提交的资料时发现该房屋系方某与前妻罗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双方未在离婚协议中对该房屋进行有效分割,故经银行建议来到我处申请办理《离婚补充协议书》公证,重新明晰房屋归属。
随后方某与罗某提交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我处公证员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离婚补充协议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经双方协商一致,补充约定上述房屋归方某单独所有,公证员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代为草拟了《离婚补充协议书》,随后方某与罗某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名并捺指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男方:方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女方:罗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公证事项:离婚补充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公证。
经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协议项下约定:一、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某小区xx栋xx层xx号的房屋(面积:xx平方米)归男方方某单独所有,女方罗某对上述房屋不再主张任何权利,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由方某一人享有;二、原离婚协议书中其它内容不变。双方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本公证员就协议的内容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离婚补充协议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本公证员就协议的内容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离婚补充协议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方某与罗某于2022年xx月xx日在遵义市签订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遵义市中心公证处
公证员
2022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