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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职工谭某某对某建筑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XLGLD1660010175526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谭某某系某建筑公司刮胶工人,某建筑公司给谭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9年3月15日,谭某某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致使其右耻骨下支骨折、T12、L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15天后出院。在此期间,某建筑公司未向谭某某发放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19年7月10日,谭某某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11月1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谭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2019年底,某建筑公司为谭某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领取手续。后谭某某向某建筑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某建筑公司不予支付。谭某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某建筑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代理意见】

作为谭某某代理人认为,谭某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次受伤已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谭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谭某某在受伤后,某建筑公司停发工资,与谭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基于以上事实,某建筑公司应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判决结果】

仲裁委支持谭某某的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谭某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9万余元。

根据《工伤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谭某某因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某建筑公司应发放谭某某工资。

根据《工伤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谭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某建筑公司与谭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谭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为谭某某10个月的工资。

【裁判文书】

衡蒸劳人仲委[2020]第48号。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系经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是合格的劳动用工主体。申请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亦具有合法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无异议,故本委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已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虽申请人对证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证据承诺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且证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与证据承诺书中均有申请人签字、捺印,故本委对证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证据承诺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一方面,双方虽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被申请人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已一次性付清申请人的工资及伤残补助金、补偿金等全部费用,并协助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赔偿事宜”,但该协议书并未载明赔偿标准与赔偿金额,证据《承诺书》中亦未载明赔偿标准与赔偿金额。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被申请人主张已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足额支付了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但未提供支付凭证或者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但未就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与赔偿金额进行明确约定,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已按照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故被申请人主张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本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申请人工资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且衡阳市2019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发布,故本委参照衡阳市2018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酌情认定申请人工资标准为5194元/月。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证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现乙方由于因工受伤一事与甲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此可知,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申请人因工伤事宜主动向被申请人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之情形,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待遇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受伤,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1日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故本委依法酌情确认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41552元(5194元/月×8个月)。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940元(5194元/月×10个月)。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工伤保险基金已按照5194元/月的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9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334元,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根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案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工伤保险,故申请人因工伤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护理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需护理,申请人无法证明护理费的发生真实、合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交通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交通费用的具体损失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申请人不存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事实,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交通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41552元;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94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则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谭某某与某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就相关工伤待遇与某建筑公司协商长达6月未果。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向仲裁委提交立案材料。经查询工商信息以及与谭某某沟通,本律师了解到某建筑公司工商登记的公司住所地虽在衡南县栗江镇,但其实际办公地点为衡阳市蒸湘区某地。本律师向仲裁委说明了上述情况,工作人员向实际办公地邮寄了相关法律文书,缩短了送达时间,该案如期审理。

收到该案的仲裁裁决文书后,某建筑公司一直拒绝与我方沟通。后向区法院查询得知,某建筑公司未诉至法院,后我方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律师一直与法院保持联系,及时跟踪案件执行情况,经本律师多次与法院联系沟通,谭某某终于领到全部的执行案款。

【结语和建议】

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增强法律意识,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遭遇工伤,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应及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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