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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继承公证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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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GGGY166433160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3日,XX县XX村民杨某武来到XX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其父亲在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继承公证。经公证员询问,了解到杨某武的父亲杨某炉老人去世后在贵州XX农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市支行持有XX万余股的股金。

公证员经认真审查材料,仔细询问,了解查明杨某炉老人的继承关系很明晰,可以出证。考虑到继承人中有老人行动不便,第二天公证员驱车来到XX村当事人家中,为老人及其他子女现场制作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及笔录。当天返回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本案在办理前公证员之间对按小额继承办理还是法定继承办理有一些分歧。持按小额继承办理的观点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只有XX万的股金,可以适用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小额继承办理的规定。持按法定继承办理的观点是,虽然被继承人的遗产只有XX万的股金,表明上看可以适用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小额继承办理的规定,但XX商业银行的股金有特殊的归属,就是股金不能取现,只能变更股东姓名。如果按小额继承办理的话,在公证书表述只能是“并由某某继承人代表其他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可是股金不能取现,只能变更股东姓名,继承人持小额继承公证书到银行无法领取,况且股金也不是存款,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只有按法定继承办理,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或者放弃继承由一人继承,才可以变更股东姓名,达到继承的目的。

经过处务会充分的谈论研究,公证员达成了股金继承无论大小均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的一致意见,统一了思想。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黔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杨某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贵州省XX县XX镇XX村二十二组。

被继承人:杨某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贵州省XX县XX镇XX村二十二组。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杨某武于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杨某炉名下的股权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杨某炉已于2022年06月19日在贵州省XX县XX镇XX村二十二组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杨某炉名下有遗产:杨某炉持有贵州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数共XXXX元(股金账号:XXXX,股权证号:XXXX);

三、据被继承人杨某炉的继承人杨某武称,被继承人杨某炉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杨某炉的父母均先于杨某炉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以下四人:

李某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贵州省XX县XX镇XX村二十二组,系被继承人的配偶;

杨某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贵州省XX县XX镇XX村二十二组,系被继承人的长子;

杨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贵州省XX县XX镇XX村二十二组,系被继承人的次子;

杨某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贵州省XX县XX镇XX村三组,系被继承人的女儿。

五、李某梅、杨某丙、杨某柳于二○二二年七月四日在当事人家中,在本公证员面前,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按指印,自愿放弃被继承人杨某炉上述合法遗产继承权的继承份额。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杨某炉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杨某炉的父母先于杨某炉死亡,继承人李某梅、杨某丙、杨某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杨某炉的遗产继承权。综上,被继承人杨某炉的遗产应由其长子杨某武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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