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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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66251457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江某带着年迈的婆婆王某某来带公证处,询问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所需的手续。经过公证人员询问得知,江某的丈夫刘某某因病去世后留有两套房产,需要办理继承公证。
在公证处工作人员跟江某的对话询问后了解到,江某和去世的丈夫刘某某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且均未成年,一个孩子5岁,一个15岁,江某的婆婆也是农村人,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考虑到江某的家庭情况,公证处随即启动了法律援助程序,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为了给江某尽快办理上述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解决其合理继承的难题。公证员立即展开走访、调查并核实被继承人刘某林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完全收集齐办理继承所需资料和掌握了解江某的基本情况后,公证人员为江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同时也为其免除了相关的公证费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皖芜繁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宸,女,二○○七年八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XX镇XX路XX小区XX幢XX室。
刘某宸的法定代理人:江某,女,一九七九年九月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XX镇XX路XX小区XX幢XX室。
刘某萱,女,二○一七年十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XX镇XX路XX小区XX幢XX室。
刘某萱的法定代理人:江某,女,一九七九年九月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XX镇XX路XX小区XX幢XX室。
关系人:江 某,女,一九七九年九月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XX镇XX路XX小区XX幢XX室。
王某某,女,一九五三年十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被继承人:刘某林,男,一九七五年八月六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XX镇XX路XX小区XX幢XX室。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刘某宸的法定代理人江某、刘某萱的法定代理人江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的遗产,于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刘某林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火化证明》;二、刘某川的《死亡注销证明》;三、刘某宸、江某、王某某、刘某林的《居民身份证》;四、刘某林、江某、刘某宸、刘某萱的《居民户口簿》;五、刘某宸、刘某萱的《出生医学证明》;六、房地权证芜XX区字第XX号《房地产权证》;七、王某某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2022)皖芜繁公证字第XX号];八、江某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2022)皖芜繁公证字第XX号];九、刘某林与江某的《结婚证》;十、刘某林的亲属关系证明表;十一、刘某林同志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十二、刘某林、刘某川的碑文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刘某宸的法定代理人江某、刘某萱的法定代理人江某,关系人江某、王某某分别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林于二○二二年八月十五日因病在XX省XX市死亡。
二、继承人刘某宸的法定代理人江某、刘某萱的法定代理人江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林遗留的财产:
刘某林生前与其妻子江某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房产一套(坐落在安徽省芜湖市XX区XX#楼XX,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XX区字第XX号,建筑面积:244.55平方米)。
三、根据申请人刘某宸的法定代理人江某、刘某萱的法定代理人江某,关系人江某、王某某的陈述及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被继承人刘某林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均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刘某林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江某、长女刘某宸、次女刘某萱、父亲刘某川、母亲王某某五人。
其中刘某林的父亲刘某川于二○一一年九月先于被继承人刘某林去世。
五、现刘某宸的法定代理人江某、刘某萱的法定代理人江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林的遗产,关系人江某、王某某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刘某林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刘某林的遗产。被继承人刘某林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刘某林的父亲刘某川于二○一一年九月先于被继承人刘某林去世;又因被继承人的配偶江某、母亲王某某均自愿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刘某林的上述遗产由其长女刘某宸、次女刘某萱二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