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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张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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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67824481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赵某与张某于2022年X月X日登记结婚,但赵某婚前以个人名义购置了房产,为避免婚后因房产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向公证处咨询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经调查了解,赵某所购房产系其于2020年X月间以按揭贷款形式所购买,首付款X元由赵某一人出资,截止办理公证时还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赵某与张某二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该套单元房的剩余贷款本息,由赵某与张某共同偿还,该套单元房认定为赵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员对二人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进行了详细、全面的告知,特别强调了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对内性,即若以财产约定形式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的,会导致协议无效。公证员告知当事人,涉及到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到相关部门去办理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在签订协议后未及时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的,可能会有潜在风险,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

夫妻财产约定指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事项,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在夫妻财产共有制和约定制并存的法治环境下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利于稳定家庭、财产关系,预防婚姻家庭中财产纠纷的发生,能够有效的保护婚姻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赵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号。

乙方:张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号。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位于XX县XX住宅小区X期X号楼X单元X层X号单元房一套(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房产,系XXXX年X月间甲方以按揭贷款形式所购买,首付款X元也系甲方一人出资,但现在还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现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该套单元房的剩余贷款本息,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该套单元房认定为甲、乙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中其他条款具体明确。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赵某与张某于XXXX年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自协议成立时生效,该协议项下房屋产权转移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章)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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