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海外远程视频办理委托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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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GGGY166020550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甲因疫情原因,近期无法回国,故于2022年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委托XX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事务。
本处详细了解情况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公证人员与委托人确认了委托事项,以最快的速度和方式设计了公证方案,并通过线上的方式向当事人提前讲解了公证办理流程。
办理之前,公证人员将需要签署和确认的材料上传至小程序中,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当事人须本人前往试点馆或签证中心指定的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现场完成公证程序”,考虑到时差、网络等原因,本处与当事人、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大使馆共同商定办理时间,办理当天,当事人来到“通知”中试点之一的XXX国XX大使馆,在该使馆工作人员的协助见证下,登录小程序后,阅读文件,然后通过线上视频的方式与公证员进行视频,通过视频沟通确认委托书内容及公证文件,告知当事人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当事人确认并知悉上述内容后,完成电子签署。
目前由于全球疫情肆虐,如何为当事人解决因疫情原因带来的不便,对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探索意义重大。
本案的受理和审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本案申请人申请主体的适格性问题,视频中宜通过交叉询问验证身份信息,判断主体行为能力;
2、委托办理诉讼事务,受托人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受托人的规定;
3、提示相关委托事项的风险点,如一般委托、特别委托的区别等;
4、提示当事人注意委托期限、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等,超过委托期限的受托人不能再继续办理委托事项,受托人有转委托权的应提示相关风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2)津XX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某甲,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某甲于XXX年X月XX日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XX大使馆,通过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方式,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及该使馆工作人员的协助见证下,对线上《委托书》进行签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序列号:xxxx),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某甲的电子签名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某甲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注:前面的《委托书》系XXXX线上签署的《委托书》的打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