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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刘某因未成年人户籍迁移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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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6600975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日前,当事人薛某前来公证处咨询称,薛某和刘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双方一致约定女儿薛某静跟随刘某生活。刘某系北京市某派出所的辖区居民,现在为了女儿薛某静学习、生活更加方便,欲将其户口跟随刘某迁移至北京,办理过程中派出所要求公证,具体要办理何种公证,薛某未知一二。

在与当地户籍民警取得联系后,得知当事人需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公证员核验了薛某和刘某二人的身份,询问了离异后女儿薛某静的生活情况,确认了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自签署以来没有变更等情形,依然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均愿意继续履行。随后,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了办理离婚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依程序为薛某和刘某出具了公证书,成功助力薛某静的户籍跟随刘某迁移至北京,上学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只要内容合法、双方自愿签订均属有效协议。但是有关部门在使用该协议书时很难认定该协议的有效性。公证处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规范协议内容,明确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归属等重大问题,而且可以提高双方的履约意识,同时为相关部门办理子女户籍迁移等离婚相关问题提供可靠的证据材料。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2022)XX号

申请人:薛某,男,汉族,XXXXXX日生,公民身份身份号码: XXXX,住址:XXXXXX号。

申请人:刘某,女,汉族,XXXXXX日生,公民身份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XX号。

公证事项:离婚协议书

申请人薛某、刘某于XXXXXX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并提供了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女儿薛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了核验,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向申请人告知了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及陈述的事实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人陈述,查明:申请人刘某和薛某于XXXXXX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XX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离婚证字号:XXXX)。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女儿薛某由申请人刘某抚养,同时双方就其它相关事项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了具体约定。申请人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离婚协议书》上申请人的签名、按印属实。

经查,申请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协议主要条款完备,内容具体、明确。

兹证明申请人薛某、刘某于XXXXXX日签订了前面的《离婚协议书》,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书》上双方申请人的签字、按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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