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宾、张某瑶离婚补充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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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65708171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申请人吴某宾和张某瑶到我处申请办理《<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公证。经了解:双方于2019年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0年离婚,双方离婚时均不知道女方已经受孕,因此未对腹中孩子(吴某宪)的抚养权作出约定,经协商,双方决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吴某宪的抚养事宜进行约定,并向我处申请对该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实践中由于部分男女双方在离婚时考虑不周或因离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双方常需要变更或补充离婚协议内容。公证机构充分发挥公证独特的非讼职能,为男女双方提供了自愿平等协商的平台,帮助当事人完善离婚协议条款,明确子女抚养事宜,也为相关部门为当事人办理子女户口迁移等问题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闽屏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吴某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屏南县某乡某村某号。
申请人:张某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屏南县某镇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
经查,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男女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男女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福建省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XXXX,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吴某锡,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证字号:XXXX)。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子女抚养:女儿归女方抚养,抚养权归女方,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离婚时女方已处于孕期,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下儿子吴某宪。由于双方未对吴某宪的抚养权作出约定,现双方决定增加关于儿子吴某宪抚养权的约定。经协商,双方在订立的《<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中约定: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男女双方儿子吴某宪随女方张某瑶共同生活,由女方负责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直到吴某宪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男方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
三、其他部分按原离婚协议书约定不变。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吴某宾、张某瑶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议书上吴某宾、张某瑶的签名及所捺的右手食指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书自男、女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屏南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